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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观点 |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2-0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约定管辖法院,但该司法解释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而失效,然而民法典中却未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近日恰好代理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现结合本案件,就民法典实施后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管辖事宜分析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债权人王某对债务人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A公司一直未能清偿债务,而A公司对B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一直未积极追讨,因此,王某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于2021年5月向B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B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但B公司却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因民法典的实施已失效,本案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

2.    B公司与A公司间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A公司住所地法院,B公司可行使对A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因此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即应由A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债权人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1]的规定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从而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依据任何与B公司签署的合同而提起本案诉讼,因此,虽然《合同法解释一》因民法典的实施而失效,但鉴于债权人与B公司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可由被告(B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应当排除合同约定管辖,如此类案件适用约定管辖,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为仲裁,那么将导致债权人因非借款合同的当事方而无法申请仲裁,从而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无法实现,因此,即使B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也应予以排除,这也正是《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理论依据,虽然该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但其体现的有关管辖的正确法理要求仍应遵循。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债权人的意见,同时法院提出“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据此,《合同法解释一》中关于确定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的内容可作为本案参考,可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确定本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四、结语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又可以避免因存在约定管辖或仲裁条款导致债权人无法顺利行使代位权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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