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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

2023-05-0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涉税问题必将受到越来越重视,同时国家亦会加大税务问题的稽查、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惩处力度。对此,我们应予以关切与重视,并与国家税务政策相统一并规范,维护税法的正确、有效实施。

金税四期,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非税业务(税务机关负责的税费全部监控)、信息共享(与各部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职能部门的信息链接渠道)、信息核查(企业相关人员联系电话、税务缴纳、登记注册、缴税凭证)、全打通流程(税费全数据业务流程,智能办税的相关条件与基础)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本文主要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阐述,以期共勉。

 

主要目录:

 

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规定;

第二,税务稽查与税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第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证据;

第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类型;

第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思路;

第六,结语。

 

 

    

具体内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是指,开具与其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发票,即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开具空头发票,虽有商品购销或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新修订并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虚开的税款数额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

量刑标准

第一档(入罪标准)

10万元

5万元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50万元

30万元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50万元

150万元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要明确的是,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认定犯罪单位自首,关键在于其自首行为是否来自于犯罪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及投案人员能否代表犯罪单位(如,委托授权书、股东大会决定书、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材料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二、税务稽查与税款损失计算标准

 

(一)税务机关稽查并移送到公安机关的主要材料,如《涉嫌虚开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虚开的开票数额,认证并抵扣的数额系定罪量刑关键证据。

(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指导案例中确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既然进项税是购货方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后,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其抵扣税款时,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将其支付或负担的销项税从中抵扣,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抵扣。据此,对于案发前业已补缴的增值税数额,应当予以扣除,而不应计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中。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证据

 

1.主体信息。工商资料信息、税务登记资料、嫌疑人个人或单位基本情况,到案情况(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亦还是抓捕被动到案,涉及自首法定情节问题)。

2.认证抵扣材料。认证抵扣资料、纳税申报数据、账册信息,登记场所与实际办公场所是否一致。

3.发票证据。虚开或者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清单,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资料。

4.业务资金数据。资金来往凭证对账表、银行流水明细、银行清单或对账单、原始会计凭证、电子记账数据等。

5.货物或商品情况。销售或采购合同、发票、货物或商品出入库单据、仓储租赁协议,交接单据、第三方供货验收资料、质检报告等。

6.电子数据证据。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用户注册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即时通信,以及其他相关电子交易记录。

7.鉴定意见。虚开或伪造发票鉴定、认证并抵扣税款金额鉴定等。

8.审计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节点和起止时间,货物交易情况、资金流向、纳税凭证等。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类型

 

1.税收政策优惠虚开。利用当地招商引资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减税、返还等营商环境政策,给予有需求的受票方开具相关可以抵扣的税票,从而赚取利益,且受票方可以就抵扣联发票用于抵扣,逃避应缴或少缴税款。

2.没有任何业务的暴力型虚开。虚假注册公司,没有任何真实商品业务往来,虚报税款,或注销公司等情形之虚开。

3.业务富余型虚开。对于开票方而言,有些买受方(受票方)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故意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些富余或多出来的发票额度,用于虚开给有需求的一方,谋取不法利益。

4.商品开具金额不实的虚开。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开具发票;虽然有实际经营活动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发票;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情形,或与实际情况不匹配。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思路

 

(一)无罪辩护思路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如销售方名称、印章、商品数量、金额及税款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4.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如融资或彰显企业实力为目的虚开。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规定,“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

5.行为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挂靠经营活动的开具行为。《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6.受票方与开票方分案处理。对于电话通知到案、及时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对于情节显著,危害不大等的受票方,建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直接由税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二)介绍虚开的责任,认定其辅助或次要作用

1.即便有介绍虚开行为,但并未参与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宜的,且获利较小。

2.仅仅是起到寻找开票方或受票方对象,属于从属性,或被动性行为。

3.仅为他人之间虚开传递信息,作用相对较轻。

4.只是提供居间介绍信息,没有获利,且牟利证据不足。

 

(三)主、从犯界定,下列情形之一系从犯属性

 1.并非犯意的提出者或主导者,更非犯意的决策者,奉命接受安排与从事指使工作。

2.服从企业的管理与分工,从事基础性、辅助性、服务性、协助配合性工作的人员之行为。

3.单纯信息传递、推介等的工作性质,不具有任何的决策权和管理职能。

4.接受企业工作任务或内容,从事本职工作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资金无管控与决定属性的。

 

(四)审计报告突破

在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后,企业亦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企业涉税问题、虚开发票的数量、金额、时间起止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以供办案机关参考的资料。从而避免单一的由办案机关委托的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企业委托的专业机构鉴定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税款抵扣问题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尚未抵扣,与已经认证并抵扣两者是有区别的。只有认证并抵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否则是不会的,更不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虚开金额计算

1.扣除已缴纳的税款金额。

2.税务机关的认证抵扣证明(情况说明)、稽查报告、调查报告,以及《虚开通知单》所涉系部分虚开,还是全部虚开,哪些票据系虚开、哪些票据不属于虚开等情形,应不同计算并予以扣除,而非简单相加或重复计算。

 

(七)其他情形

1.法定从宽情节。自首、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立功(重大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2.酌定从宽情节。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动补交税款、退赃退赔、预缴罚金;之前系优秀民营企业、重点民生项目纳税大户、招商引资环保项目等情形。

3.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合法、合理、正当事由。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小,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参与时间与参与程度低等因素。

4.主动配合并进行税务合规检查与整改。对于涉案的平台方,与涉嫌的虚开业务单位或个人,平台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主动要求进行税务合规整改,配合检查。同时,亦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有关单位发律师函,要求有关企业提供真实的业务、人员、发票、用工、合规方面的资料,该些申请材料与律师函材料,印证平台方配合税务合规检查,以及减少平台方相应责任。

 

六、结语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面对利益或诱惑,应保持理智与克制,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和幻想。与此同时,涉税法律问题,由于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政策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该情形,可从税务稽查、听证程序、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经济犯罪等环节委托,从而达到预期代理或辩护效果与结果(撤案、不起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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