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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浅析

2023-11-2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浅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上述会议精神明确了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的保底条款无效,那一般自然人、企业等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效力如何呢?本文就此予以浅述:

 

一、 民间委托理财的定义及保底条款的形式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而“民间”则是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主要是由非金融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一般常见的保底条款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本金不受损失型,指双方约定无论投资收益如何,合同期满后受托方均应向委托人返还投入的本金,且若投资盈利,还需要按事先的约定对盈利部分进行分配;

第二,固定收益型,即双方约定受托人在合同到期后,无论投资是否获利,都需要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

第三,最低收益型,此种类型的保底约定是在固定收益型的基础上,要求若投资收益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之后仍有剩余,则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再进行分配,属于“下保底,上分成”的类型。

对于第二种“固定收益型”,因委托人追求保本及固定收益,在实践中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按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2020)沪02民终967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陈瑶瑶、邹宇签订的《委托协议》,双方仅对本金及固定收益进行了约定,未涉及投资项目、收益分成及受托人管理行为的具体约定,该协议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有效说一般认为,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例如,(2018)最高法民申41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郑华作为受托人虽对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承诺,但郑华作为自然人作出的上述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永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证券、能源、国内外贸易项目等进行投资及管理。郑华系永耀公司股东之一,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委托理财经营中的信息及风险应具备理性的判断能力。《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郑华有独立操作股票买卖的权利,在郑华没有资金投入而能获取高额回报等情形下,其所作出的证券买卖收益的承诺,并未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原则。

无效说一般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故应认定无效。例如,(2019)沪01民申713号案件中,本院认为,涉案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有悖民法基本原理、公平原则,并违反市场基本规律,该保底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二审判决对此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上述两类观点,笔者倾向支持无效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即委托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承受,而保底条款的设置恰恰是将风险结果转嫁给了受托人。另外,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才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但投资理财所产生的亏损也并非全部系因受托人过错而导致的。因此,保底条款的设置有违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受托人一般按比例收取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报酬,若存在保底条款,受托人面临的风险可能是投资报酬的数倍甚至数十倍,远超于其所能获得的报酬。

再次,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受托人无法根本上保障委托人利益,容易引发较大的社会问题。大部分投资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尤其是回报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受托人是不具备必然盈利的能力,若资金池不够大无法有效对冲风险,则会引发“暴雷”的风险,导致大批委托人无法对付。同时,保底条款的设置会更有利的吸引委托人前来投资,大量资金的累积也容易产生非法集资等社会问题。

最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设置易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为,无风险投资会使委托人蜂拥而至轻易的作出投资决定,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金融机构的地位和作用,造成不良的社会投资导向。另外,举重以明轻,人民法院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价值导向保持一致,如此将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理性、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 保底条款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

如果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否亦无效呢?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保底条款虽无效,但合同应继续有效。例如,(2020)沪01民终11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耿晓东、陆卫宇签订的《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与平等的合作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即便是合作关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陆卫宇保证耿晓东亏损在起始资金25%范围内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该条款将股票投资的大部分风险分配给陆卫宇,违反公平原则,故该条款无效。但是合同部份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故上述协议的其余内容应认定有效。

当然,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保底条款包含委托人缔结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如果保底条款无效,则委托人的缔约目的也将就不复存在,所以整个委托理财合同一并无效。但是笔者认为,缔约目的丧失,一般不会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故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

 

四、 结语

在市场投资环境和回报低迷的时刻,资金拥有者也即委托人通过寻求更优的资源配置实现资金最大化利用,这是顺应市场规律的。但是委托人应当更加谨慎理性的选择投资途径,增加金融理财知识学习,切勿轻易信任、依赖承诺保本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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