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首页 / 文章与案例 / 详情

致格法评 | 浅述续订劳动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5-02-20

浅述续订劳动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黄殿龙律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签署的劳动合同通常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往往会因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期限等问题而产生争议,笔者现就续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浅述如下: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订需要提前通知的相关规定,但是笔者经检索了解到,不同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并不相同,例如:

1. 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如未通知,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 广州市制定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鉴于上述,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并无明确规定,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事宜提前通知劳动者,这样既可以让劳动者有充分的时间交接工作保障用人单位日常运营的稳定性,又可以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劳动者突然丧失工作影响其日常生活。

 

二、用人单位是否享有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一款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有权选择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用人单位仅在与劳动者第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享有是否续订的选择权,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订,此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在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且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即不再享有是否续订的选择权,而是应当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另外,于202511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制定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中对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亦是用人单位不再享有选择权,具体如下:

问题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三、续订劳动合同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四、达成续订合意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订立,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上述法律规定并未限制仅适用于初次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因此,同样应适用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续订时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参考案例:(2023)粤01民终33468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确定了劳动关系的书面化原则,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通过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及时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内容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均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因此,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旨在解决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19层

电话:021-50389058

邮箱:shanghai@zinger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