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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婚姻的本质、困境与未来走向
2026-10-19婚姻的本质、困境与未来走向
作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梁万美律师
摘要:
婚姻制度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合法性重构。这里的“合法性”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即一种制度是否被社会成员普遍视为正当的、应然的、值得遵守的。婚姻制度赖以被社会接受、被个体认同、被规范支撑的那套理由和基础,正在发生系统性替换。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费孝通功能主义两条理论脉络出发,论证婚姻的本质是以社会继替为核心的制度化安排,其功能重心正从经济合作与生育保障向情感满足与个体发展迁移。以中国最新婚姻数据为实证基础,本文揭示了一个核心矛盾:婚姻制度的规范框架与其所嵌入的社会结构之间正发生系统性脱节——个体化进程瓦解了传统性别分工的基础,高等教育性别比重构了婚姻匹配逻辑。通过国际比较,本文指出婚姻制度并非走向消亡,而是沿着“去制度化—功能分化—多元制度供给”的路径演进。中国的特殊挑战在于,传统家庭文化惯性与个体化进程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未来出路不在于修补单一制度,而在于构建承认多元亲密关系形式的弹性法律框架。
关键词:
婚姻制度;去制度化;个体化;第二次人口转变;亲密关系多元化
一、引言
2026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327.5万对,较上年同期减少26.4万对,同比下降约7.5%;离婚登记138.3万对,离结比攀升至42.2%。与此同时,国内已有超过5400万人群选择长期无证同居,平均同居时长可达4.7年。这些数字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图景: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正在失去其曾经不言自明的支配地位。
然而,数据的下降是否等同于婚姻制度的失败?同居的兴起是否意味着婚姻将被替代?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超越“衰落论”或“永恒论”的简单判断,回到婚姻制度的本质逻辑,考察其与当下社会结构之间的耦合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推演其可能的演进方向。
本文的分析框架如下:首先从理论层面厘清婚姻的本质与功能起源;继而以实证数据考察婚姻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最后通过国际比较,提出婚姻制度未来走向的分析性判断。
二、婚姻的本质与功能:两条理论脉络
(一)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婚姻:私有制的产物与再生产装置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理解婚姻制度最具穿透力的命题: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这一判断揭示了一个常被情感叙事遮蔽的事实:婚姻制度在其起源处,并非爱情的结晶,而是财产关系的制度化表达。
在恩格斯的分析中,人类婚姻形式经历了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专偶制的演进,推动这一演进的根本动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当私有财产积累到需要确认继承人的程度时,专偶制——即对女性性行为的严格约束——便成为保障血统纯正、确保财产在父系内部传递的制度工具。换言之,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围绕财产继承和血统确认而建立的社会制度。
这一分析视角的洞见在于:它将婚姻从“自然”或“神圣”的范畴中解放出来,还原为特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产物。恩格斯由此提出了一个具有前瞻性的论断:当专偶制的经济基础消失时,“专偶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正像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经济基础一样,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这一判断为理解当代婚姻制度的变迁提供了基本的分析坐标。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婚姻:社会继替的制度保障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供了另一条互补的分析路径。他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何以能够持续?答案是“社会继替”——即一代人向下一代人的完整传递,而婚姻制度正是保障这一过程得以完成的制度安排。
费孝通特别强调了“双系抚育”的概念:人类子代的抚育周期漫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参与,而婚姻制度的功能正在于将两性关系规范化,为双系抚育提供稳定的社会框架。在《生育制度》的框架中,“家三角”——由婚姻联结的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构成的三角结构——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婚姻则是构建这一三角的制度入口。
与恩格斯将婚姻视为财产关系的延伸不同,费孝通将婚姻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对个人生物性冲动的调适”——社会通过婚姻制度来规范生育行为,以确保人口再生产的秩序和质量。两条理论脉络的差异在于:恩格斯追问的是“婚姻为谁服务”,费孝通则追问“社会为什么需要婚姻”。但两者共享一个基本前提:婚姻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而非婚姻当事人的情感体验。
(三)功能重心的历史迁移
将恩格斯与费孝通的分析叠加起来,可以勾勒出婚姻制度功能重心迁移的历史轨迹。在前工业社会,婚姻的核心功能是经济合作与生育保障: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婚姻是劳动力配置和财产传递的制度工具。进入工业社会后,家庭的生产功能逐步被企业替代,婚姻的经济功能从“共同生产”转向“共同消费”,其制度重心开始向情感陪伴和子女社会化倾斜。
至20世纪后半叶,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女性大规模进入劳动力市场,婚姻所承载的经济保障功能进一步被社会保障体系所分担。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婚姻功能的“去经济化”与“情感化”:婚姻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一种情感关系的制度确认,而越来越少地被理解为一种经济合作的法律框架。正是这一功能重心的迁移,埋下了婚姻制度与当下社会结构之间产生张力的伏笔。
三、婚姻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三重结构性张力
(一)个体化进程与传统性别契约的瓦解
乌尔里希·贝克和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的“个体化”理论为理解当代婚姻困境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他们指出,现代性将个体从传统的责任与束缚中解放出来,但这一解放最初主要是男性的特权;当女性也开始要求“情感的亲密、平等的伴侣关系,以及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时,传统婚姻赖以运作的性别契约便面临根本性的动摇。
这一动摇的实质是:传统婚姻制度预设了一套性别分工——男性承担工具性角色(养家),女性承担表达性角色(持家)。但在个体化进程中,这套分工预设正在崩塌,“而新的规则尚未诞生”。婚姻不再是“命运的共同体”,而沦为“两份个体化履历的艰难拼接”。当一个制度的核心预设——性别角色的不对称分工——不再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时,制度的执行力必然下降。
(二)婚姻匹配的结构性失配
更具实证意味的是婚姻匹配层面的结构性变化。随着高校在校生中女性比例持续攀高,男女教育渐趋平等,但在传统婚姻匹配规范中,“男高女低”的梯度匹配模式仍然具有强大的文化惯性。
这种失配的后果是双重的。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而言,符合传统匹配期望的男性供给不足,导致其进入婚姻的概率下降;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男性而言,其在婚姻市场中的竞争力进一步被削弱。婚姻匹配的结构性失配并非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教育扩张的性别不对称与婚姻文化规范的滞后共同作用的产物。
(三)替代性亲密关系的制度真空
第三个张力来自制度供给的缺口。超过5400万人选择长期无证同居,但同居关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权利裸奔”的状态:同居伴侣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没有当然的医疗签字权,“分手时不能主张家务补偿”“突发意外时无权代为医疗决策”。这意味着,相当数量的人群实际上生活在婚姻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外,却又没有获得替代性的制度保护。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婚前同居在中国更多被视为“婚姻的试验而非替代”。然而,当同居时长达到平均4.7年、且部分同居关系已实质性地承担了婚姻的功能时,法律对其“非婚”身份的坚持便构成了一种制度性的不正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同居是否应该替代婚姻,而在于:当人们以非婚形式构建稳定的亲密关系和共同生活时,法律是否应当提供基本的权利保障?
四、婚姻制度的未来:消亡、重构还是分化?
(一)去制度化不等于消亡
去制度化的核心含义是: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规范约束力正在减弱——社会对伴侣行为的定义和期待不再具有过去那样的强制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作为制度形式本身正在消失。
一个关键的概念区分在于:制度约束力的弱化与制度形式的存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婚姻的法律框架——财产共有、继承权、医疗决策权、税收优惠——仍然,在提供其他制度安排所无法替代的功能。因此,更准确的判断或许是:婚姻正在从一个“默认制度”转变为一个“可选制度”——它不再是亲密关系的唯一合法容器,而是多种选择之一。
(二)国际经验:功能分化与多元制度供给
北欧国家和法国的经验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在北欧国家,同居伴侣享有与已婚伴侣“相似的权利”,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程度较高。法国建立于1999年创设的“民事团结契约”(PACS)则是一个更具制度创新意义的案例:它为不愿或不能进入婚姻的伴侣提供了一种“强度较低”的法律框架,在“财产、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赋予其部分婚姻权利,同时保留了更大的个人自主空间。
这些国际经验揭示了一个共同趋势:婚姻制度正在经历“功能分化”——法律不再将所有的权利保障捆绑在婚姻这一单一制度上,而是通过多元化的法律工具(PACS、登记同居、事实同居的法律保护等)为不同类型的亲密关系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
(三)中国路径:传统惯性与个体化之间的张力
中国的婚姻制度变革面临一个独特的结构性约束:传统家庭文化观念的惯性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对于婚姻态度的转变相对滞后”。这种文化惯性的积极面在于,它为中国维持了相对较低的婚外生育率和不育率,避免了部分西方国家出现的“家庭解体”极端形态。但其消极面同样明显:它使得法律制度的改革面临更大的文化阻力,也使得个体——尤其是女性——在婚姻制度转型过程中承受了更多的角色冲突压力。
中国的路径更准确地被描述为“稳定边界—内部重组”:婚姻的外部边界(即什么算婚姻)仍然相对稳定,但其内部结构——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角色分工、情感期待——正在经历深刻的重新协商。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秩序的可控性,其风险则在于制度调整的滞后可能加剧一部分人群的权益真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婚姻制度的未来演进将沿三条路径展开。其一,婚姻法律的功能剥离:将部分权利保障(如医疗决策、继承安排)从婚姻身份中剥离,使之可以通过意定监护、遗嘱等工具独立获得,降低“进入婚姻”的制度必要性。其二,同居关系的分层保障:借鉴法国PACS模式登记伴侣”制度,为不愿进入婚姻但需要基本法律保障的伴侣提供中间选项。其三,婚姻内部的平等化调适: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的完善,回应婚姻内部性别角色不对称的现实,使婚姻制度与个体化的平等期待之间的落差逐步缩小。
五、结语
婚姻制度的本质是以社会继替为核心功能的制度化安排,其历史形态随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当前婚姻制度面临的困境,不应被理解为“婚姻的危机”,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制度与其所嵌入的社会结构之间的系统性脱节。个体化进程瓦解了传统性别契约,教育扩张重构了婚姻匹配逻辑,而同居关系的制度真空则暴露了法律供给的不足。
婚姻制度不会消亡,但它必须改变。改变的方向不是强化对婚姻的制度保护以“挽救”结婚率,而是承认亲密关系形式的多元化,在法律层面实现从“婚姻中心主义”向“关系多元主义”的转型。这一转型的核心原则应当是:任何稳定的、承担了共同生活功能的亲密关系,都应当获得基本的法律承认和权利保障——无论它是否被称为“婚姻”。
参考文献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 1884.
[2] 费孝通:《生育制度》[M]. 商务印书馆, 1999.
[3] 於嘉、谢宇:《中国的第二次人口转变》[J]. 人口研究, 20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