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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2026-10-16

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观点】

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依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当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高度混同,丧失独立性时,法院可能“刺破公司的面纱”,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判令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涂料产品,B公司收货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对A公司送货产品的数量验收,并在送货单据上签字或盖公章确认。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A公司将产品供货给了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C公司。对账单显示,C公司结欠A公司货款51万余元,但该对账单由B公司盖章确认。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对B公司、C公司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B、C两公司存在高度混同。两公司住所地与经营场所完全一致,法定代表人系同胞兄弟,监事分别为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且公司员工存在交叉任职、代为收货、业务指令交叉等行为。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B、C两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两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法院在认定法人人格混同时的核心思路与裁量因素:

一、法人人格要素的高度混同

当下商业社会中,关联公司之间经营状况相似的情形并不罕见,法院并非仅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就否认法人人格,而是进一步审查表征法人人格的核心要素是否彼此独立。本案中,法院重点考察了人员、业务、财务、场所等因素,B公司与C公司虽然形式上独立,但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质”的混同,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关键。法院由此认定两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损害结果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面临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依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在对外高额负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下,为C公司的结算客户加盖自己公司的公章确认,意欲使C公司逃避案涉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认定该行为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及诚实信用原则,与两公司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

为避免陷入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风险,关联企业应在日常经营中建立清晰的“防火墙”,确保法人人格的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

一、明确场所区分,维护外在独立形象

关联公司应有独立的、可区分的住所及办公设施,将关联公司的住所登记地即主要营业场所区别开,避免关联公司同一地点办公。如确需在同一地址办公,也应在内部进行明确的空间划分,并对外公示各自的独立身份。

 

二、确保业务独立,杜绝混同经营

各公司应有独立、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决策流程。对外开展业务时,应以自身名义进行。关联公司若在业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应避免经销过程中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等,对外进行宣传时注意区分公司信息,防止公章使用混乱。

 

三、严格财产分离,做到财务独立

财产混同是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关键,各公司必须设立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须有真实交易背景,并按照公允价格进行结算,签署正规合同,开具合法票据。严禁无端拆借、无偿使用资金或相互代为收付款项。公司的财产(如房产、设备、知识产权)所有权应清晰登记在各自名下,不得随意混用或无偿调拨。

 

四、保持人员独立,避免交叉任职

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意思表示的机构,应聘用不同人员,避免“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情形。核心岗位(如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应专职专任,杜绝在关联公司间随意调动、兼职。各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和薪酬体系,社保、公积金等由各公司独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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