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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法条断案”的商事诉讼与“法理断案”的商事仲裁之比较
2026-07-03“法条断案”的商事诉讼与“法理断案”的商事仲裁之比较
【观点】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规范是“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构成改判的理由。因此,民事诉讼所适用的规范是法律条文,民事诉讼可简单概括为“法条断案”。《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因此,仲裁裁决符合的“法律”和“理”,主要包括法律根本原则、商业逻辑、经济原理、经济活动中已经自发形成的秩序和规律等(以下简称“法理”)。也即,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是前述“法理”,仲裁裁决可简单概括为“法理断案”。
【案例】
商事诉讼:A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连同其股东B、C、D,与商事诉讼原告E签署《第三轮增资协议》(以下称“增资协议”),约定E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A 3%股份,并在增资协议中明确在某特定时间目标公司A未能向中国境内外合格证券交易机构提交上市申报材料的,E可以要求目标公司A及股东B、C、D回购原告E在目标公司股份,所有收购方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上诉):股东B、C、D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回购E所持有全部股份并支付对应利息,上述回购义务人对回购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标公司A不承担回购责任。
商事仲裁:F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连同其实际控制人G、股东H、I,与商事仲裁申请人J签署《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约定J出资人民币1.3亿元认购目标公司F 6.8%股份,并在《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相关上市时间和上市要求,如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则目标公司F连同G、H、I承担回购J在目标公司股份的连带责任。
经审理,某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目标公司F、实际控制人G、股东H、I按照《补充协议》(二)约定回购申请人J所持有全部股份并支付对应利息,上述回购义务人对回购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上述商事仲裁/诉讼案件均为笔者亲自代理案件,商事诉讼判决于2023年,商事仲裁裁决于2025年,前后相差不到两年时间。但两份判决文书对于目标公司是否要承担回购义务,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商事诉讼判决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份的,在没有履行公司减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投资方有关目标公司回购其股权的,不应予支持。”而对于相同问题,商事仲裁裁决则认为“……案涉《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中的对赌协议约定,显然不同于投资方单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情形……该对赌既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也包括投资方与创始股东的对赌……基于协议约定,各被告不履行回购义务时,其他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时作为目标公司的第一被告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显然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基于对赌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方式不同,仲裁庭认为,此种约定是该协议所有签署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各方对案涉交易安排的商业意图,亦符合市场交易惯例……商事仲裁的场景下,应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方关于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应以目标公司完成减持程序等为前提的抗辩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采信。”
上述两个截然相关的判决,可以很好体现诉讼“法条断案”与仲裁“法理断案”的异同。从商事诉讼判决看,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商事仲裁裁决则不拘泥于现有法律规定,从更为广阔的商业活动、商业模式、自发形成的商业运行秩序等“法律”入手,充分尊重当事人各方意思自治。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尤为感悟,诸如在商事主体关于违约金高低的争议中,商事诉讼更倾向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作为判断标准,进行调整。但商事仲裁的裁判思路却可能是:商业逻辑上来说,违约金高低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各方是否忠实履行合同,公权力不宜事后诸葛,直接干预,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约定或者从法律根本原则看,诚信原则是帝王原则,只要合同有效,违约金约定就有效,作为熟知商业风险的商事主体就应当遵守合同、履行合同。
【建议】
鉴于前文分析,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在裁判思路上的差异,反映了两种机制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商事诉讼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追求个案公正。而商事仲裁则更注重商业规则和意思自治,追求相对公平。因此,作为商事主体,实践中选择商事诉讼还是商事仲裁应考虑如下因素:
1、对于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案件,如建设工程、专利技术等案件,应倾向选择商事仲裁,可以选择该领域内专家仲裁员,其对专业内容更为理解,办理效率也自然提高。如果选择商事诉讼,则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诉讼过程中法院还是需要借助于专家证人或鉴定机构,影响裁决效力。另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敏感商业关系的案件,也应倾向选择商事仲裁,可以保密审理。
2、对于跨境交易,一方要确保裁决能在境外受认可并能保证执行的,也应倾向商事仲裁,其裁决在境外的认可度更高。
3、对于争议涉及公共利益、第三人或者多方主体或存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需求的,则应更多考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