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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合规要求

2020-07-29

2019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指出2018年世界经济增速与上年基本持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430.4亿美元,列全球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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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十年改革开放,国人对外商在华投资,包括投资合规要求等已相当熟悉,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遇冷、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地位遭遇前所未有之挑战,中国企业家有必要清醒认识到,商品、服务外向型经济不得不面临转变,加之,国内生产成本不断攀升,投资外向型将是企业家不得不面对的选择。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不仅要关注投资成本、收益等经济、财务状况,同时也要注意投资的合规性。

笔者现就境外投资的重点合规要求提示如下:


01   什么是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境外投资方式包括两类:一类为中国境内企业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一类为中国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间接进行境外投资。


02   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其投资范围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从而履行对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03   如果没有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是否可以进行外汇业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如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没有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是无法办理外汇登记,从而无法办理相关的外汇业务。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企业办理外汇收支等业务的前置条件,不仅如此,如果未事先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可能还会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04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否要进行境外放款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数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放款需先向外汇局进行登记,登记后才可以办理相关业务;如境内企业向境外举债形成的外债也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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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有境外投资意向的企业家,特别应注意:

1.境外投资,目前是需行政核准或备案的,履行相关核准、备案手续是境外投资合法、合规的基础,否则,境外投资将面临非常多的操作困境以及合规风险;

2.不要自行赴境外、离岸地或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在境外或离岸地设立所谓的“一元公司”,因为,此种公司设立容易,但因未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无法履行外汇投资汇款的合规审批手续,因此,此类境外公司日后的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将很难正常从境内汇出;

3.我们知道,中国大陆对资本项下外汇管制仍然是非常严格的,自境外借入款项要进行外债登记,同样地,如果境内企业对其设立于境外的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支持其流动性需求,也必须依法进行境外放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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