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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公司法修订之“股东失权制度”

2024-04-28

 公司法修订之“股东失权制度”

张蕾

 

一、公司法修订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公司法于20231229日修订通过,将自20247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中新增了一项“股东失权制度”,相关条款为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文如下: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之对比

“股东失权制度”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制度,在本次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曾规定了 “股东除名”制度,即其第十七条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原有的“股东除名”与新公司法的“股东失权”制度对比如下:


股东除名

股东失权

适用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情形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也即,股东即使实际出资额占认缴出资额比例很小,该制度也不能强制适用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

宽限期

合理期间(未作明确约定)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决议主体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行为效果

丧失股东资格

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权处理

依法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依法转让,相应减资并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三、“股东失权制度”与新公司法中其他条款之关联

上述“股东失权”条款与新公司法中其他关联条款紧密联系,共同构建出一套督促公司充实资本的制度。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五年缴足”的新规使得催缴出资、股东失权制度具备了落地的现实基础。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则设定了董事会核查出资、催缴出资的义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其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如未及时履行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明确的是,核查及催缴出资是董事会的义务,但股东失权的决议是董事会的权利,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有权”但非“必须”作出股东失权的决议。

 

四、股东应如何避免“失权”

股东为避免自身陷入失权的境地,首先在认缴出资时即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确定合理的认缴出资额,特别是在新公司法“五年缴足”的新规下,股东的认缴期限已设上限,股东不应再如之前实行完全认缴制时,随意认缴超过自身资产状况的出资额。

其次,股东应注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如未如期、足额缴纳出资,则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书面催缴书后应当及时在催缴书所明确的期限内完成出资。

另外,如公司对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股东如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即,应当及时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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