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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浅述

2024-05-16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浅述

 

前言:

买卖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而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那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产品质量纠纷的争议呢?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标准确定、鉴定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浅述。

 

一、产品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当约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尤其是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定制化的产品更应当提供详尽完备的参数、指标等。同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说明书、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用于佐证其交付的产品符合质量约定。

但如果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何确定质量标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2的规定。因此,在合同生效后若对产品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按照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标准。但一般而言买卖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很难依据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因此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产品质量鉴定程序

在确定好产品质量标准后,可以依据该标准进行判责。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因买卖双方举证不充分导致无法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归属的情况出现,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客观评价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3的规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查明客观事实。但是否进入鉴定程序并非当事人可以决定的,有时法院也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那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请求呢?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下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的理由。

(一)综合在案证据,无鉴定必要

案例:(2019)粤1971民初3309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一、原告主张被告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该聊天记录仅有原告反映案涉设备生产的产品存在喷涂有斑点、脱落等问题,但被告对此未承认,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二、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案涉设备应具备抛光功能,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事实不予确认。三、2019716日原告出具客户验收培训单,该客户验收培训单上已记载了案涉设备与约定一致、设备运作正常,故本院认定被告已履行了安装调试、培训等义务。综上,本院认定案涉设备符合双方约定,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申请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已没必要,故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重复申请

案例:(2023)云01民终21324

二审中,刘勤冲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申请书》,刘勤冲向一审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后同意无需鉴定,二审中行为反复,再结合全案情况,本院不予准许。

(三)不具备鉴定条件

案例:(2017)粤1971民初12126

另,被告常金厂于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案涉机器进行质量鉴定,结合以上论述,本院认为被告常金厂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案涉机器的质量标准,同时机器于20155月送至被告常金厂,已由被告占有并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亦不再具备鉴定的条件。故本院对被告常金厂要求对案涉机器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四)缺乏检验标准

案例:(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313

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因案涉机器设备被告已经使用,而原、被告在《合约书》中并未约定相应质量标准。现在距离最后一台机器交付时间已一年有余,无法确认现在机器状况是否与交付时一致,而且缺乏检验标准,故对于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三、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那如何判断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质量瑕疵,法院会如何进行审查?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

案例:(2019)粤民再248

彩熠公司因案涉产品屏幕刷新频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的问题。

依照合同约定,克雷斯公司在2年质保期应当对案涉货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LED显示屏质量鉴定报告》虽然作出案涉产品存在屏体亮度、屏幕刷新频率及电源线接口(连接线插头、插座)等方面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但上述质量问题能否作为彩熠公司退货的理据应当综合分析。鉴定报告在第六部分说明显示屏屏体亮度受使用时间和使用环境的影响,屏体亮度的衰减不能说明交货时就不满足要求,因此,该项质量问题不能构成彩熠公司退货的理由。鉴定报告在第六部分说明屏幕刷新频率是由显示屏自身的结构及控制系统决定,是其本身设计和制作的因素引起,与显示屏交付日期长短无关。根据鉴定报告,本院认定案涉产品屏幕刷新频率不满足《技术要求》的参数要求且该质量问题是其本身设计和制作的因素引起。由于屏幕刷新频率是案涉产品LED显示屏的主要质量指标,且该质量问题是因产品本身设计和制作等因素引起,无法通过维修达到合格,因此,克雷斯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该项质量问题是属于出卖人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结合克雷斯公司首次供货质量不合格被退货后再次供货仍然发生质量问题,及彩熠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依约要求克雷斯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后仍存在该项质量问题的事实,彩熠公司选择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023)粤01民终22669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关于三某公司交付的摊铺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鉴定报告,三某公司交付的摊铺机无法达到合格证所记载的最小摊铺宽度1.2米,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合格证记载的基本摊铺宽度范围为1.2米至3.2米,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鸿某公司购买的主要合同目的在于在1.2米的路面进行施工,鸿某公司并未主张涉案摊铺机在1.41米至3.2米宽度的路面上存在无法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故本院认定涉案摊铺机无法实现最小摊铺宽度1.2米仅构成质量瑕疵,并非根本违约,鸿某公司以此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法院首先会基于双方提供例如质量标准说明、产品说明书、合格证、鉴定报告等相应证据初步判断相关的客观数据等是否符合约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明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进一步综合各方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解除合同。例如,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维修、更换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是否产品设计、制作本身造成的、产品是否已投入使用等。如仅系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进行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四、风险提示

那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环节以规避产品质量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呢?

首先,在签署合同之时,买卖双方应当就交易产品细节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双方对于产品的种类、性能、功能等内容达成共识,并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进行明确的约定,出卖人应随货交付产品质量证明的相关材料。若出卖人出售的产品质量系适用自身企业标准,则出卖人应当制定完备的企业生产标准并及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其次,当产品交付后,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内进行验收。最后,若产生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各方应注意在各个环节中固定证据,包括交付产品的物流记录、双方就质量异议的沟通记录、维修调试记录、产品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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