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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责任认定
2022-12-22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责任认定
笔者:钱加阳
实践中,随着电商网络的快速发展,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也是层出不穷,多式多样。现如今,如何准确适用商标法律规范,既要有力打击商标犯罪,又要适度保护商标民事权益,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不断重视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商标权犯罪行为的界定,从而对商标犯罪的责任认定进行逐一刨析,有利于避免商标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对商标权犯罪行为的界定
商标权犯罪和商标权侵权之间的界限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行为满足商标权犯罪的条件,方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不符合商标权犯罪的条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需要用商标权侵权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明确界定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需要对满足商标权犯罪的条件做出充分分析。
根据商标的相关法律规范,侵犯商标权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而未经过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了商标的禁用权;(2)必须是合法注册并处于保护期间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不受刑法保护;(3)必须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被假冒的商标完全相同,允许略有改变,但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排除近似商标受刑法保护;(5)必须达到定罪的情节标准,要求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构成犯罪。满足以上条件的行为,构成商标权犯罪,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个的,均不不能认定为商标犯罪行为。
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比如,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情节不严重的,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均属于商标权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商标权的侵权与犯罪界定清楚,可以有利于维持商标规范的稳定性,商标保护的权威性。
二、商标权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中,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使用商标的行为没有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商使用该商标,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便构成该罪,而是否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要件,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是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听之任之。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源于自己非法制造、购买或者通过非法手段例如盗窃、侵占等获取市场利益,而进行的假冒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可能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商标,而在同一种商品商使用,则构成直接故意,故假冒注册商标嘴的主观心态只能是直接故意。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均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销售明治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关键在于认定“明知”,其中,明知包括确切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包括明治,根据案件情况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判断本罪种的明知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销售的渠道、手续、价格、规模、时间;销售者的经验和认知水平;商标的驰名、知名度;商标标识标注情况;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案发后是否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等。本罪的构成,还需要销售金额达到标准。销售金额在既遂状态下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未遂状态下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未达到法定标准或者非明知的,不构成本罪,应认定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予以定罪,且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和销售方式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用于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商,若有,则从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针对的是注册商标标识,而后者针对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商品是掺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合格产品。伪劣商品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往往是相伴相生的。加满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质量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1]10号《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认定。侵犯商标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同时,生产、销售的商品是烟、盐等,又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按照具体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具体刑法的轻重进行定罪处罚。
三、商标权犯罪的定罪情节
我国刑法对于商标犯罪认定为情节犯,而非行为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定罪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标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不论是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按照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种,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如果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决定是否定罪,侵权产品无价值,或者产品价值不到法定数额的均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