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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微信打印,拍照或录像等电子数据,作为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定案证据,如何有效质证

2023-04-20


微信打印,拍照或录像等电子数据,作为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定案证据,如何有效质证

 

    

在信息网络案件中,公安机关将案涉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截屏图片打印、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予以固定,并作为关键或重点证据指控。其案件类型,主要有行政处罚之行政案件,网络犯罪之刑事案件。并,也是作为案涉行为认定的主要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情节、犯罪金额、违法所得、过错责任、主观故意、主观明知、客观行为、责任大小,主从关系、案涉地位作用等。

 

鉴于此,我们将通过本文,予以梳理分析,微信图片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电子数据,在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中,作为行政案件代理人、刑事案件辩护人,如何有效质疑,希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主要目录:

 图片 1.png

具体内容:

 

一、主要法律规定(时间顺序排列)

 

(一)2005年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二)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三)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201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六)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202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八)202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九)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行政案件打印、拍照或录像等电子数据相关规定与质证要点

    

(一)行政案件中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电子数据取证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用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予以审查、核实”。

 

第九十二条,“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二)质证要点

 图片 2.png

因此,若是微信截图打印件、拍照的电子数据,涉及上述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打印、拍照或录像等电子数据相关规定和质证要点

 

(一)刑事案件打印、拍照或录像等的电子数据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蓝色字体)

 

第十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不宜依照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1)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2)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3)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根据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第九条,“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足以保证完整性,无法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3)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像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4)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5)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二)质证要点

 图片 3.png

因此,若是微信截图打印件、拍照的电子数据,涉及上述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写在最后

    

在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微信聊天内容,作为主要的涉案证据材料,尤其是一些办案机关在收集、提取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并未严格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正确执行,这也给我们作为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创造并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和价值。

 

对于存疑的证据,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五十二条,……。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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