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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浅述买卖合同中检验期与质保期的联系及区别

2023-05-18

浅述买卖合同中检验期与质保期的联系及区别

黄殿龙律师

 

检验期、质保期是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的关于商品质量期限约定的合同条款,然而许多人对于检验期、质保期的含义及如何适用并不十分清楚且会产生混淆,笔者现就检验期与质保期的联系及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一、检验期与质保期的概念

检验期在实践中通常也称为“验收期”,一般指商品买卖过程中,买受人在接收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时,对商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有权提出瑕疵异议的期限。

质保期一般指商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商品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性能的期限。

 

二、检验期与质保期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而约定了质保期,则质保期可视为买受人发现商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通知出卖人的合理期限。

 

三、检验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

检验期内,买受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商品的任何情况提出异议,包括数量、种类、规格、包装等事项,而不仅局限于商品质量。

质保期内,买受人仅可就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对数量、包装等与质量无关的事项无权提出异议。

 

2.期限不同

检验期由合同当事方自行约定,如未约定,则适用合理期限或2年的法律规定。

质保期一般并非由合同当事方自行约定,而是根据商品本身的性质或生产标准由生产商确定。

 

3.责任不同

检验期针对的是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如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发现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质保期针对的是商品本身质量问题,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侵权责任,如该情形发生在检验期内,买受人也可选择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四、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或通知义务视为出售人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此种情形下,即使买受人之后发现商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会因其怠于履行检验或通知义务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且亦不能将此作为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2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中,最高院关于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责任承担认定如下:

“兴华锂盐公司与日跃公司20161025日、2017111日签订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均为15天,兴华锂盐公司在收到日跃公司交付的产品后,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双方交易的标的物系化工类产品,产品所含有效成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通过检验检测即能得出结论,兴华锂盐公司以所购产品数量大,无法在15天内全部使用完毕从而不能发现产品隐性瑕疵为由认为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15天质量异议期的主张,不符合该产品性质及交易惯例。兴华锂盐公司怠于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对日跃公司交付的产品进行检验,在使用大部分产品后,以单方委托的检验检测报告主张产品有效成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五、结语

根据上述可知,检验期与质保期并不等同,应在签署买卖合同时注意区分。鉴于检验期关乎于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约定商品检验的期限、标准、方式等内容,避免因检验期约定不明导致丧失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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