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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浅述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及追偿条件

2024-02-01

浅述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及追偿条件

黄殿龙律师

 

    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常见措施,担保方式包括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及保证,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一般地,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债务人尽可能多的提供担保,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同一债务上存在多种形式担保的情形,即混合担保,而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经常会因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及相互追偿事宜产生争议,笔者现就该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如下:

1. 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实现债权;

2. 无约定的情形下,如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 无约定的情形下,如物的担保为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有权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中决定实现债权的顺序。

 

二、混合担保中担保人的顺序利益

如上述,我国《民法典》对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如债权人未按约定或法定顺序实现债权,放弃对顺序在先的担保人主张权利而直接向顺序在后的担保人主张权利,则享有顺序利益的担保人有权在债权人放弃的顺序在先的担保责任份额内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239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人保的情形下,如果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本案郑州银行康平路支行应先就债务人华通公司自己提供的质押物实现债权,在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时,保证人姜军辉、张丽福、王一多、姜旭辉、马培、陈勇、胡东升、马素珍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通公司追偿”。

最高院在再审该案时支持了二审法院的上述观点,并最终维持了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虽然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享有顺序利益,但如其在签署的担保合同中明确放弃了顺序利益,则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担保人以顺序利益进行抗辩将不被支持。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176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商务中心区支行与六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商务中心区支行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商务中心区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案涉六申请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中的约定已明确放弃了顺位抗辩权”、“六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对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现仅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物保优先的抗辩,要求在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不能予以支持”。

 

三、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其在存在混合担保的情形下,除了向债务人追偿外,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般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具体如下:

1. 各担保人间存在相互追偿的约定;

2. 各担保人间系连带担保;

3.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章;

参考案例:(2022)粤06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铂晟公司与天石控股公司均作为天石产业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应认定二者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铂晟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请求天石控股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铂晟公司与天石控股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的比例,铂晟公司向天石产业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应由铂晟公司与天石控股公司平均分担。因此,铂晟公司上诉请求天石控股公司对天石产业公司应承担的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按50%的比例向铂晟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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