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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注销路径

2024-11-15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注销路径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企业法人,公司如拟退出市场经营,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才能终止其法人资格。20247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普通注销程序的规定基础上,新增确认了简易程序注销以及强制注销制度。本文拟就目前实践中实行的几种公司注销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一、 公司注销的事由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即是公司解散,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情形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该条系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上述解散情形可分为自愿解散及强制解散,其中前三项可归类为自愿解散,后两种情形则分别为行政原因及司法原因导致的强制解散。

 

二、 普通注销制度

普通注销程序以依法清算为前提,只有在公司清算完成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外,其他原因解散的均应当清算。

1. 成立清算组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 发布清算组信息及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同时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开展清算活动并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组应就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应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法院确认,其后执行清算方案,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如公司财产有所剩余则向股东予以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法院确认。

需注意的是,如清算组在开展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 办理注销登记

完成清算后,公司需向相应监管机构报送并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应首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获取了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等材料后才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如果公司有分支机构的,需要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完公司注销登记后,还应当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另外,有些公司所经营业务如包含国际贸易则可能还涉及到需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手续等。

 

三、 简易程序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中新增了简易程序注销制度相关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如下: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简易程序注销在本次被新公司法确认之前就已在实践中开展运用,早于201731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只是之前该项制度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层级的文件予以规定,而本次新公司法上述规定是该项制度首次在法律这一效力层级的规定中被确认。

1. 适用情形

前述公司法规定已明确简易程序注销制度可适用的情形系公司未产生债务或者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办理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情形等。

2. 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注销可省去“清算”这一步骤,符合条件的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简易程序注销登记虽无需经清算,但仍应将税务清理完毕,故税务部门获取到公司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后会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公司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公司,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4)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 强制注销制度

新公司法中另外还新增了强制注销制度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强制注销制度是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但公司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下适用的注销制度,由公司登记机关开展,无需公司自行申请,但该等强制注销并不免除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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