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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一照多址”企业如何确定诉讼管辖地

2022-10-28

前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政府部门在近些年间纷纷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放宽新注册登记场所限制,推出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的相关政策。而“住所地”作为判定管辖的重要依据会因此产生什么样的变化呢?以下对此问题进行简单的提示。

                              

一、“一照多址”的含义

    “一照多址”是指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住所地之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设立经营场所的,且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备案,而无需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制度。

    一般地,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申请注册登记分支机构,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出台,通过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入“市”成本,为企业的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促进实体经济的更好发展。

    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水平和难度有所区别,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未对“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统一的规范。具体区别在于该范围是否限定在住所地所在的行政区内。笔者列举一些地区的相关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限定行政区域内

    《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苏州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市(县)、区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二)扩张至市级区域内

     《杭州市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举措清单》

    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扩大“一照多址”适用区域范围和适用主体。对企业设立从事无需许可审批项目的分支机构,“一照多址”适用区域范围扩大到“同一设区市”的,该类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注册,解决登记管辖权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由于限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进行“一照多址”登记备案不会对诉讼管辖产生影响,因此本文仅就可跨行政区进行“一照多址”登记备案的地域如何确定诉讼管辖的情形进行提示。

二、“一照多址”的企业涉诉讼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以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多址”所涉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呢?由于该登记制度的适用存在较强的地域性,笔者未能检索到相关的统一法律规定,但是案例中可以获知法院对此问题持包容开放的态度,例如(2022)粤01民辖终25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企业法人一照多址,各地址所在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虽然某些地区对于住所地以外的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范围已扩大至市级范围,但是并没有脱离当事人主要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因此从诉讼效果上并未背离公平原则,故认同上述观点。

      三、结语

    “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给企业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会面临部分企业通过虚假登记造成人为操纵管辖、各类文书送达不畅的情形,因此,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如实申报经营场所情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经营主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异常名录,并依法查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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