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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24-10-31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黄殿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其中对于借款利率保护标准作出调整,并规定了前述利率保护标准适用的时间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借款期限长、借款利率标准约定不明等情形而导致当事人对于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存在疑问,笔者现就此问题简述如下:
一、利率保护标准的变化
根据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1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的规定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的规定可知,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定是不同的,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将各时期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归纳为如下:
1. 1991年8月13日之前,我国对于利率保护标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2. 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0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利率保护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利率保护标准为年利率24%;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对于超过24%但未超过36%部分的借款利息,如借款人已自愿偿还,则人民法院亦予以认可不作调整,如借款人尚未偿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利率保护标准同样为年利率24%;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返还借款人;
4. 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利率保护标准上限按如下情形处理:
a)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利率保护标准为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b)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保护标准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率保护标准为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
1. 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上述各时期的利率保护标准,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借贷双方如对借期内利率约定不明,则按如下情形处理:
a) 如系自然人间的借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利息;
b)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参考案例:(2021)沪0116民初11801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条上虽有“本息一起还清”的表述,但并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属于约定不明……原告称该部分借款系原告从花呗、借呗平台借出,故应按照上述平台利息计算,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系根据平台利息估算得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部分借款系原告从花呗、借呗平台借出后再出借给被告,原告同花呗、借呗平台的借贷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两层法律关系,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同意按照花呗、借呗平台的利息计算标准来计算该部分的借款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该部分借款按照日利率0.165%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对于该部分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本院酌情调整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1. 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上述各时期的利率保护标准,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借贷双方如未约定逾期利率,则按如下情形处理:
a)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行为发生在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0日之间的,出借人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逾期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出借人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逾期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出借人可按照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b)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可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上述各时期的利率保护标准,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如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择一主张或一并主张,但前述各项费用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上述各时期的利率保护标准。
四、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本息合计金额作为新一期借款本金的注意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4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5的规定,借贷双方可将前期借款本息合计金额作为新一期的借款本金,但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利率保护标准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利率保护标准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欠条》载明的3笔款项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共计8185.59万元,未达到《欠条》载明的本息总额10500万元整。原判决认定的利息不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10500万元超过欠条载明的3笔款项按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不能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对此应予纠正……经计算,按8185.59万元计算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本金为自2011年6月18日开始计息的本金2680万元、自2012年6月5日开始计息的本金2400万元、自2013年11月20日开始计息的本金680万元以及自2013年11月20日开始计息的本金2220万元。上述4笔本金的年利率应按24%计。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