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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减刑、假释中的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十问十答

2024-10-28

减刑、假释中的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十问十答

 

司法实践中,法院办理减刑、假释中,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具体执行情况,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主要因素之一,当然不是唯一的因素。

 

本文中,就减刑、假释中财产性判项执行的,相关情况,以一问一答的方式,予以解答,以期抛砖引玉。

 

一、财产性判项,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

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确定的财产性判项,指的是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内容。

 

二、罪犯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如何审查

 

答:

1.审查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前提条件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若是执行完毕,不存在审查财产履行能力的执行情况。

2.审查的具体情形,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核实。

 

据此,对于家属或朋友,给予羁押状态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罪犯的存钱时,关注一下羁押看守所或服刑地监狱,当地最低生活平均消费水平,以及看守所或监狱具体规定,不能超标、超额(由于均有存钱、消费数据记录,有据可查)。否则,对于当事人之后的减刑、假释审查,有直接的影响因素。

 

三、对于如何认定,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任一)

 

答:

1. 拒不交代账款、账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2.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消费的,或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客观上,有能力履行,但主观上逃避履行,不履行。

 

    四、罚金已缴纳(或法院裁定免除),其他违法所得等没有履行完毕,是否可以减刑、假释

 

    答:

1.罚金缴纳完毕,或法院裁定免除,其他违法所得尚未履行的,一般不影响减刑、假释的认定。

2.罚金缴纳,至关重要。尤其是,一审或二审判决前,预缴罚金,可以作为法院酌定从宽处罚量刑依据,

3.相关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罚金如何申请减少、免除的相关情况

 

答:

1.《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减少或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3.司法实务中,家庭困难亦可以作为申请减少或免除罚金的理由。一般需提供当事人居住地所属的市一级(并非县级市,而是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家庭困难之情况说明。之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或低保户等,现不予认可。

4.罚金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具体指的是,应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财产刑的执行法院是哪一级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七、在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情况下,法院审查重点有哪些内容

 

    答:

1. 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2. 罪犯对其个人财产的申报材料;

3. 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的财产情况的说明;

4.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

5. 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

6. 其他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八、判决书关于违法所得认定不明的,如何解决

 

答:

实务中,有些判决书,特别是认罪认罚的案件,由于犯罪所得确实客观上无法查清或难以认定,比如外汇案件,其相关交易数据在境外,或交易数据毁损,抑或账户使用混同等。基于此情形,法院往往会由被告人(上诉人)自行认可的违法所得予以确认。

事实上,被告人对于自行认可的违法所得均会足额缴纳,且法院会在违法所得认定方面写上“被告人违法所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准确查收”,导致罪犯(服刑中)在申报减刑、假释条件上受阻。

基于此,有两种方案解决:第一,若是生效判决的法院未移交财产执行机关(一审法院执行局)执行,可申请,由生效法院出具内容为“被告人违法所得客观原因,难以查清,但其已经足额缴纳了自行认可的个人违法所得和刑事判决中确定的罚金,可视为其已将个人违法所得和罚金履行完毕,故本院亦未将本案涉刑事财产刑移送执行”情况说明;第二,若是移送到执行局中,可申请,由执行局出具类似的情况说明,证实刑事财产刑履行完毕。

 

九、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条件

 

答:

1. 认定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 悔改悔罪表现,其中重点包含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

 

十、哪些类型案件的,影响悔改表现及减刑、假释的申报

 

答:

1.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的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

2. 对于申诉案件,若是当事人拟申请减刑、假释申报的,建议由家属或近亲属申诉,当事人不作为申诉主体,一般不影响其悔改表现的认定。

 

十一、其他方面

 

1.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的期限: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两次减刑的间隔期限: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4.特殊案件的减刑时间:特殊案件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六个月以上。

其中,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5不适用减刑的情形: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6.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7.判决执行之日。指的是,罪犯实际送交执行机关之日。

8.假释的起始时间与考验期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若是有悔改,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综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减刑、假释的规定,各省级高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就本省(直辖市)的减刑、假释也有规范性的解答、工作规程、程序规定,实务中参照执行并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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