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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主观过错的认定 ——以上海高院案件评析为视角

2024-01-18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主观过错的认定

——以上海高院案件评析为视角

周航

 

申请财产保全,是起诉方在诉讼中所掌握的强力法律武器,一旦成功保全被诉方的财产,一方面为执行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给被诉方施加了非常强的压力。但是,凡事皆有利有弊,其弊则在于错误保全而造成他人损失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核心要点与案例分析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很可能引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而该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性质,故应满足侵权构成四要件,其中,能否在此案纠纷中胜诉,很关键的或者说核心争议往往集中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笔者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中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关键词对最近5年的裁判文书案例进行了检索,共得到7条检索结果,其中1条为视为撤回上诉的裁定,2条为驳回管辖上诉的裁定,1条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故对其余三则案例中针对主观过错构成的认定进行分析研究。

1. (2023)沪民终404

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因而本案展旺公司起诉的金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金额存在差距,亦属正常。因此,3016号案展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上并无过错,更无恶意

2. (2022)沪民终551

法院认为,邦豪公司为了确保其诉请将来可能有效执行而申请对涉案14个油罐集装箱进行保全,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邹某上诉提出其基于动产交付于20157月就合法、善意取得涉案14个油罐集装箱的所有权。而邦豪公司申请保全的时间为20163月至20186月解除查封措施,在邦豪公司明知作为动产的案涉14个油罐集装箱已经买卖成交且所有权已经转移给邹某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法院对邹某的油罐集装箱采取查封、续封保全措施2年多,明显存在过错的主张,与案涉14个油罐集装箱的所有权确权过程不相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 .(2020)沪民终384

法院认为,久栩公司于20151231日提起3290号案即股权转让诉讼,该案生效判决认定,久栩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属于违约在先,故驳回其诉请。此后,久栩公司又提起241号案即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其请求权基础为《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但从3290号案的认定看,系争股权不能转让的根本原因是久栩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工商部门或其他非股东的原因所造成,故本案并不存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即房产收购)适用的前提。因此,在3290号案认定的久栩公司的违约状况未改变,且未有新的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久栩公司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再次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系争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该败诉后果,久栩公司作为当事人应当是有预见的,故可以判断其没有尽到合理、审慎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久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二、财产保全错误主观过错的认定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案件中认为:“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得出结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相应地,权利人在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时亦需满足一般侵权构成的四要件,一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客观上确有错误,即有违法性,二是被申请人遭受一定损失,即出现了损害结果,三是因果关系要件,即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四就是本文重点讨论的申请人主观过错,即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根据述案例,笔者归纳法院在认定主观过错时的如下考量因素

1. 在案例1中,起诉的金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金额虽存在差距,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驳回了申请人的赔偿主张,充分显示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秉持的“综合判断”原则。

2. 案例2告诉我们,不能从损害结果倒推存在主观过错,具体而言,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时间先后顺序与权利责任划分已经非常明确,无事实依据支持赔偿主张,因此,虽存在损害结果,但其赔偿诉请也无法得到支持。

3. 在案例3中,申请人本身违约在先,前诉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无视自身问题再次提起后诉并申请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预见到己方的败诉后果,但仍执意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基于此可以判断其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三、总结与思考

要判断申请人主观上对出现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注意申请人起诉的金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金额差距是否过大;申请人是否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时仍然执意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明知胜诉无望却执意主张申请财产保全等情况。

从中立客观的角度来看,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的框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任何权利的行使不应该超越“合法、正当”的边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滥用保全申请的权利,企图将诉讼作为“商战”的延续,并进而采取保全措施打击竞争对手,此等滥用诉讼权利的做法既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也必将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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