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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网络司法拍卖实操指南

2024-01-25

网络司法拍卖实操指南

 

近些年,“执行难”确实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痛点。但随着司法制度改革,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行司法拍卖制度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处置、变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一环,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兑现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如何使被执行人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快速、合法的拍卖?本文就网络司法拍卖相关实操内容进行浅述:

一、 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前提也即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因为财产变现之前,需要经评估、公告等一系列程序,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查封财产,就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正常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为保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开、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目前,司法拍卖最主流的方式即为网络司法拍卖。

那么网络司法拍卖流程都包含哪些呢?具体有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 法院作出拍卖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就拍卖事宜作出裁定一是为了明确拍卖财产的范围,防止过度处置财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并且对异议不服可以再申请复议。

那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都可以拍卖吗?如果是其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拍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可以依法拍卖。例如,(2022)沪01执复1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火坤公司的申请,拟对涉案房屋予以整体拍卖变价后,执行被执行人陈桂琴相应份额的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林某1、林某2(共有人)亦可在涉案房屋拍卖执行中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上述答案是肯定的。

(二) 评估定价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评估价,一般而言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为网络询价。

采取司法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评估价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除评估价之外,网络司法拍卖通常会出现另外两个价格,即保留价和起拍价。那何为保留价和起拍价,以及三者之间又有什么关联呢?

保留价:在拍卖标的物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也称“底价”,是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利益。保留价可用于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有无剩余,从而决定后续是否继续拍卖或者重新确定保留价。

起拍价:起拍价就是拍卖时买方的开价,设定起拍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达到拍卖预期效果而设定的,如果说保留价是权益,起拍价则是手段。若出现流拍,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确定评估价、保留价以及起拍价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此规定容易导致因最高应价无法达到保留价而一拍流拍。但《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更细化、特殊的规定,将保留价等同于起拍价,并且规定第一次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是结合了网络司法拍卖尽可能促成一次成交,最多拍卖两次的规则,以及出于简化程序、便于执行的考虑而作出的。同时赋予了执行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如何确定起拍价需要执行人员结合拍卖财产的具体情况,例如评估价是否存在虚高、不动产具体地理位置、有无租赁、后期腾房有无困难、动产(比如汽车)的车况新旧、是否经历重大交通事故、品牌车型普遍保值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中该三者之间的关系应为评估价≥起拍价=保留价。

 

(三) 拍卖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四) 拍卖及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当然,并非所有的拍卖都能一次成功,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流拍情形。若竞拍期间无人出价,则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 拍卖的费用

(一) 中介费、手续费

其实,网络司法拍卖并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手续费、中介费。但是对于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买受人需要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买。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保证金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竞拍门槛,保证拍卖秩序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也是便于因买受人过错导致重新拍卖后的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二) 拍卖佣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三) 税费

不同的拍卖公告对于税费的承担规则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有些则是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各自负担,有些需要买受人垫付,权利移转后,再由法院退还,所以需要注意拍卖公告中关于税费负担的内容。

 

三、 结语

拍卖虽然是较为有效的资产处置变现方式,但是因其周期长,涉及利益范围广对当事人而言在实践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难度。除此之外,拍卖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拍品的真伪或品质法院不予以保障、不动产产权关系复杂恐牵涉更多纠纷等等。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或者律师协助处理执行程序,以获得更加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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