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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权简析

2023-05-25

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权简析

 

公司经营过程中,为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往往需要引入投资,增资则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法律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本文拟对该等权利作一简要介绍。

 

一、 优先认购权的权利主体

上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归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之下,则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优先认购权的权利主体,而对于更注重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享有该等优先权,当前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不当然享有优先认购权,但也并未禁止公司通过合法形式创设该等权利。

2022123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发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二审稿中相关规定明确了上述观点,即,其中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需要另外创设,因此下文所述优先认购权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二、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1. 行使情形

通常情况下,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背景是公司拟引入外部投资者,“优先”则是指公司的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一般地,公司拟引入外部增资时,会首先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方案制定完成后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同时,公司应在此过程中向全部现有股东征询意愿。公司负有将增资事宜及方案告知其全部现有股东的义务,如公司未履行其告知义务,则会侵害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从而引发纠纷甚至对增资行为的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一般在知悉公司增资方案后,股东即具备了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条件,股东如有意愿行使的,即应正式向公司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2.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权利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即应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认购权。“实缴出资比例”的计算公式应为:某股东实缴出资额÷全体现有股东已实缴出资的总额,应当明确的是,此处“出资”仅指股东实际已向公司缴纳的且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某些情形下股东可能会对公司作溢价出资,即一部分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另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能被视作“实缴出资”。

3. 全体股东可作何种除外约定

上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置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从条款表述可以得出两种可能的约定情形,一是指全体股东约定保留优先认购权,但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而是适用其他的标准计算比例;二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排除优先认购权的适用。

当前法律层面并未对该等除外约定的形式作明确要求。一般常见的形式如,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公司章程条款等

4. 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股东在知悉增资方案后,如有行使意愿的,应当及时行使该等权利,避免被认定为超过合理期限而视为放弃行使。当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并未就优先认购权的行使设置具体期限,但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表明了优先认购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原则。例如,在(2019)沪01民终64号案件中,一审法院指出,“虽然法律法规未对该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但原告至迟自系争会议时就知晓增资一事,如其要求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但原告至今未主张。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公司资本及运营状况、股东决策期限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应至迟在本案法庭辩论前主张行权。但审理中,经本院多次询问,原告始终不表明是否行权……本院认为,原告既不主张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又不同意其他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认缴,应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二审法院也指出,“在案事实表明,原告在涉案股东会会议前就收到了相关议案书面通知,虽然在该股东会会议上原告就该议案行使了否决权,不同意本次增资计划,但原告直至原审辩论结束前均未表示其愿意行使优先认缴权,因此应视为原告同意本次增资行为”。

考虑到存在上述指出合理期限内行使原则的司法案例的存在,如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意愿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在具备行使条件后尽快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 结语

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常常会出现需要引入外部投资的情形,对注重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赋予了其股东优先认购权,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通过一定形式创设优先认购权,在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形下,公司在拟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增资时应当注意明确将增资事宜告知其现有股东,并遵循其认购意愿,确保其现有股东可顺畅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相应地,在获悉具备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条件后,现有股东如有意愿优先认缴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以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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