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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财产保全期限予以统一规定的建议
2021-01-28关于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财产保全期限予以统一规定的建议
致格律师事务所 马可
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上述权利中的财产权在诉讼活动中往往会成为原告予以财产保全的对象及标的,但研读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笔者发现对上述财产权予以财产保全的期限的规定并不统一,相关规定急待完善。
一、现行有效之规定(按实施日期排序):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实施日期:2017年)
579. 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20号】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法释〔2020〕19号】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修正)》 【法释〔2020〕19号】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综上,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三类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诉讼保全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年,注册商标和专利权的各自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更短的规定,分别是不得超过一年和不得超过六个月,而针对著作权笔者尚未查询到专门性规定。
同时,就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此前代理的针对专利权予以财产保全的案件中,法院对专利权中财产权予以财产保全的期限也是按照不超过三年来执行的。
二、分析及建议
在民法典出台并实施的背景之下,各类配套司法解释陆续修订、颁行,因此,在新、旧法律(包括司法解释)集中修订、颁行过程中,立法者更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法律制定、适用的统一。
由于民事与行政程序交织、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等多方面因素,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息诉率一般较低。根据《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数据显示,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49,704件,同比增长79.95%。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审限为六个月,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往往远超六个月,甚至超过一年也是大概率情况,因此将对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最长期限限定为一年甚至六个月与现实需求恐有较大差距,可能会迫使保全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不持续提交续封申请以维持财产保全的有效性,不仅直接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还会增加法院及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而若将期限统一限定为三年,实际上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最高限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此范围内调整具体保全的期限,这不仅保证了法律规定的统一,也赋予执行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因此,笔者在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规定,统一将对知识产权财产权采取诉讼保全的期限规定为不超过三年。
责任编辑:李长宝 律师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4/24/art_587_44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