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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人制度”推介
2020-02-13“致格法评丨“抗疫”特刊
就如我们相信,太阳今天落下,明天又会照常升起,在“新冠病毒”登场的一刻,人类就写好了它的死刑判决书,我们必将再次赢得与病毒斗争的胜利!结果是注定的,但过程却远不轻松,甚至于是严峻的、残酷的。
“所有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海明威。
在抗疫斗争中,致格律师肩负使命、勇于担当,成立“抗疫论坛”,陆续发表“特刊”系列文章,呼唤全社会在大灾大疫面前更应秉承法治精神、高挚理性火炬、弘扬人性光辉、依法治疫,只有这样,“抗疫”的结果才会是荡涤病毒的同时赢得社会文明的进步!
此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将“吹哨人”这一词带入了更多公众的视野,特别是李文亮医生的离世更为“吹哨人”抹上了一些悲情色彩,那么“吹哨人”,作为一种制度,到底说了些什么呢:
1.“吹哨人”之含义
“吹哨人(whistleblower)”概念起源自英国警察发现有罪案发生时会吹哨子的动作,以引起同僚以及民众的注意。目前该词词义被引申为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危险或不正确的信息或者行为向组织内部或组织外进行披露从而拉响警报的人1。
2.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之例
美国的《吹哨人保护法案》是吹哨人制度的一个重要示例。其最早可以溯源到发生在1972年的水门事件2。时任联邦调查局副局长的马克·费尔特在收到上层的停止调查的指示后,联系了媒体匿名提供了总统尼克松卷入窃听事件的线索,在揭露总统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水门事件后,对于费尔特的揭露行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反对意见认为这是泄密、渎职行为,支持意见认为,此举是为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因而不能认定其违背职责。
1989年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通过,秉持了上述支持意见。这部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在其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贪腐、影响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行为,有权以告密(包括向媒体报料)的方式进行检举,吹哨人不仅不会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的,司法机构应当为其及其家属提供保护3。
3.“吹哨人制度”之主要内容
一套完整的吹哨人制度包含多个层面内容,其重点是保护吹哨人的权利,使其免因吹哨行为而利益受损。
从吹哨人举报途径来看,一般包括内部举报、外部举报及向公众披露等途径。 从保护对象上来看,不同国家对于吹哨人有不同的制度设计,不同制度所保护对象的范围则并不一致。从最窄的对象仅限于公务人员,到把私企员工纳入保护范围,再到所有相关的举报个体都能成为吹哨人被予以保护,各种情况都可能存在。
从保护条件上来看,一般立法上需要明确怎样的举报行为可以被视为吹哨行为而予以保护。如,举报行为应当是出于正当理由,有合理依据等才能予以保护。
从保护举措上来看,制度应当保护吹哨人免受打击报复等行为,这类应当制止的行为包括被吹哨人对吹哨人及其家属的恐吓、胁迫,吹哨人因此遭受不公平待遇,吹哨人因此被追究与保密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吹哨人制度应当消除这类对吹哨人不利的行为,或者在其利益受损后及时予以救济。
从吹哨行为的推动上来看,有些国家为推动吹哨行为,在保护吹哨人免受损害之外,还会对其采取金钱激励等方式鼓励吹哨行为。
4.“吹哨人制度”在中国的运用
实际上我国在行政治理层面已明确提出过建立“吹哨人”制度。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于2019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在第五条构建协同监管格局中提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除上述国务院发布意见外,部分地方政府也在某些行业领域,如食品安全等领域尝试构建吹哨人制度。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形成一套完整的吹哨人制度体系。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可散见一些公众监督、检举的规定,但公众监督与吹哨人由内向外的举报不尽相同,也未见立法层面上对于监督人的保护制度。笔者认为,吹哨人制度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方面有重要的正面作用,我国应当继续探索在更多行业领域建立健全此制度。
尾注:
1.彭成义:《国外吹哨人保护制度及启示》,《政治学研究》2019年04期。
2.黄鸣鹤:《沉默还是呛声 美国<吹哨人保护法案>的发展历程》,《人民法院报》2013年。
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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