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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意外比明天先来,你是否已做好准备?

2020-02-14

“致格法评丨“抗疫”特刊
   就如我们相信,太阳今天落下,明天又会照常升起,在“新冠病毒”登场的一刻,人类就写好了它的死刑判决书,我们必将再次赢得与病毒斗争的胜利!结果是注定的,但过程却远不轻松,甚至于是严峻的、残酷的。


   “所有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海明威。


   在抗疫斗争中,致格律师肩负使命、勇于担当,成立“抗疫论坛”,陆续发表“特刊”系列文章,呼唤全社会在大灾大疫面前更应秉承法治精神、高挚理性火炬、弘扬人性光辉、依法治疫,只有这样,“抗疫”的结果才会是荡涤病毒的同时赢得社会文明的进步!

     

      庚子鼠年新年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肺炎疫情席卷神州大地。从武汉到湖北再到全国,人们在高速交通网络中的流动,令各地都迅速出现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密切接触者被居家隔离。 

      为了控制疫情发展,史上范围最广要求最严的防控措施陆续出台,从公共场所消毒、小区管控到个人防护的宣传,几乎每个人都投身于这场战役里。原本的7天春节假期,因为防疫需要而被延长至超过15天,这段困守家中的假期着实憋屈难受。一个快速发展高速前进的国家,就像被迫按下了暂停键,沉闷而压抑。


 

      在这个异常春节假期里的每一天,我们通过电视、电脑、手机,见证了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数不断增加,其中重症和死亡人数更是令人心痛。尽管这两日除湖北省以外地区的感染者人数有所下降,但伴随着复工日期的临近,是否会因各地之间人员流动而产生新的疫情变化,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和疫情抗争并取得胜利,并非朝夕之事而将是一场持久战。有战争就有伤亡,不幸中招的概率每个人都有。为了减少“遭遇不幸”的几率,身边的每个人都在关注着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护物资的供应,想方设法获得更多资源。但说句实在话,即使你从头到脚全副武装,也不能百分之百避开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毕竟我们对战病毒的最大难度就是“敌暗我明”。 

      那么,在焦灼地关注和筹措防护资源的同时,又有多少人真正设想过,万一自己不幸中招后形成重症甚至不治情形,我们是不是已经未雨绸缪地为自己和所爱的人作了妥善安排? 

      希望本文后续向大家介绍的内容,能令各位摒弃对于提前安排“老病死”状态下各项事宜的不快感,并了解和认识到相关法律制度为何应成为保障人生尊严和体面的优先选择。 

      虽说生死都是人生必经,但对中国人尤其是老人而言,囿于传统观念,有不少比例都忌讳给自己安排身后事。这几年借由不少普法节目的宣传,加之各地公证处对于70岁以上老人设立公证遗嘱的公证费用有不同比例的减免,故在大中城市中设立公证遗嘱等各类遗嘱的老人数量在不断增长。但其他年龄层的民众依然缺乏设立遗嘱的动力,问一问周边的朋友,多数人都认为这并不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毕竟身处大好年华,与死亡的距离似乎总有十万八千里。 

      其实吧,天灾人祸、事故疾病,哪一个也不挑年纪,遇上了就是遇上了。因此,以“居安思危”的理念,对身后事有所计的有识之士,是不是也应该做好相关法律手续呢? 

      那么接下来,就先和大家聊聊什么是遗嘱和遗赠。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用大白话来说,在思维清晰、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况下,你写一份遗嘱把自己财产给亲生儿子就是遗嘱,给干儿子就是遗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遗嘱与遗赠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与遗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只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都属于自然人); 遗赠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 

3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 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 作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关于遗嘱的种类,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并非说其他几类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问题(口头遗嘱须注意存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的无效情形)。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了解了关于遗嘱和遗赠的基本知识,那为什么立遗嘱是至关重要的呢?让我们来举个例子。 

      甲婚内出轨被乙发现。甲向乙提出离婚,乙不同意离婚声称要“拖死”甲,双方协商破裂。甲不得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乙向法院表示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法院判决后,甲离家不归,乙独自居住在家中,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继续恶化。某天,乙在家中突发心梗失去意识,被邻居发现后送医,最终不治。 

      乙的去世,带出了一个必然需要解决的问题——乙的遗产如何继承。甲和乙当时仍是夫妻关系,就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乙的份额,在法定继承的条件下,甲将成为继承人之一(在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和子女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成为唯一的继承人)。从常理判断,乙必然不希望甲成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那若乙在生前自己意识清醒、意思表达真实的条件下做出过遗嘱,明确其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或进行遗赠,那么就可以保证自己的遗产处分符合自己的意愿。 

      所以,有遗嘱与没有遗嘱,有时就是天壤之别。 

      聊完了遗嘱与遗赠的原则内容,我们还是以以上那个案例为基础,谈谈另一个较为新生但却影响深远的法律制度。 

      话说乙因心梗倒地后失去意识,被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后,需要紧急进行手术。根据医疗规程的规定,在动手术之前需要联系家属签字,遂根据乙手机中的联系方式联络到了甲。甲听闻后明确表示不愿到医院签字,而乙的情况陷入危急,又找不到其他家属的联系方式。最终医院为了抢救乙还是决定进行手术,将乙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乙的最终获救,并非源于本应该来医院签字的甲,而是基于医院“冒险”手术的决定。若我们是苏醒后的乙,心底最大的愿望一定是,不能把自己的命交在甲的手上。但在双方没有离婚之前,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自己在遇到危困时得到“有利于自己权益”的保护呢? 

      是的,有方法。 

     《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01日开始实施的一部新法。《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条法律规定赋予我们一项权利,即在我们思维清晰、意思表达真实的情形下,我们可以以书面形式选择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个(些)“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比如朋友、邻居),甚至也可以是某个自己信赖的组织。当我们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这个(些)“监护人”就可以对我们的人身、财产采取最有利于我们的措施,而不是放任某些在法律上符合监护人资格要求但却“不怀好意”的个人来侵害我们的权益。我们称这个制度叫“意定监护”。 

      事实上,“意定监护”除了可以让我们有权排除某些人担任监护人之外,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还帮助了其他几类人群,诸如失独家庭、独身人士、同性伴侣等。前两者是缺乏法定监护人的人选,而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限制无法获得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可谓是一大进步。 

      那么,“意定监护”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各地之间的具体操作有所差异,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步,签订“意定监护”的书面协议、文件。 在拟定书面协议、文件时,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1.监护所囊括的范围,既有人身也有财产,被监护人可以确定由一个监护人统一监护,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确定不同的监护人; 

2.需要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双方一致同意,监护人可以要求就履行监护获得报酬; 

3.为保证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在协议、文件中约定“监督人”的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述内容属于实务层面的探索性做法,目前民法层面上并未予以禁止,故建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尽可能对协议、文件的内容进行细化。因拟定该等书面协议、文件内容复杂,关系重大,有条件的还是强烈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处理。 

      第二步,就“意定监护”的书面协议、文件进行公证。 诚然,《民法总则》中并无该等书面协议、文件必须经过公证的强制性条款,但考虑到避免后续风险和便于使用的考量,还是强烈建议就该该等书面协议、文件进行公证。 

      第三步,在设立“意定监护”的当事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意定监护资格”公证。 

      通过以上环节的操作,“意定监护”就能够成为保障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得到更有效监护的途径。但需要说明的是,各地就“意定监护”设立的程序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操作时还是需要与相关地区的公证部门多沟通多了解。 

      在前述案例中,虽然乙因突发心梗失去意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上的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若乙之前选择确定过“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则凭借相关书面协议(尤其是经过公证的书面协议),个人认为医院还是可以以此为依据,通过该监护人签字来迅速完成手术前的相关手续,为有效治疗赢得更多的时间。 

      等到乙出院的时候,若有人告知这样的建议,相信乙必然会毫不犹豫地去实施,毕竟谁会愿意把自己的命交到一个“敌人”手中? 

      人有旦夕祸福,此事古难全。我们能做的,唯有在自己有能力有条件作出安排的时候,冷静地、全面地、客观地去思考和计划,并尽可能周全、无风险、无争议地完成相关法律手续。 

      正如本文开篇所言,但愿本文不会在这个特殊时期,带给各位主观上的不悦感,而是能真正让诸位就面对“老病死“时如何照料好自己和所爱的人,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思考,也就算是没白费笔者一个晚上码字的辛苦了。 

      最后,温馨提示诸位:疫情时,少出门,勤洗手,多学习。 

      让我们一起期待,春暖花开,涅槃重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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