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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十年之痒”

2024-01-11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十年之痒”

李长宝律师

 

“七年之痒”一般用来指爱情或婚姻生活在七年后会进入一段倦怠、危险时期,男女双方都要经历一次危机考验,而当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于20231229日公布,当笔者看到其第47条 “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时,作为从业20余年,致力于公司法理论、实务工作的笔者而言,只觉“天终于亮了”,自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订引入无上限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起算整整十年,“十年之痒”这个词在那一瞬间跃入脑海,感触良多!

 

一、从陌生到热恋------两情相悦,情难自尽

坦白地说,中国没有商法传统,商法一直以来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为民法部门所吸纳,另外,中国也无市场经济土壤,更缺乏经济自由的传统观念,因此,在改革开放进入到商主体的组织形式改革时,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标志与动力终于被提上日程,随之,我国于

199312迎来了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

如果将国家公权、监管权与民营商事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视为一对恋人,那么,1993年随着《公司法》的颁行,这对年轻人终于见面了。二人此前虽均知晓对方的存在且偶有接触,但彼此并无好感,直到本次碰面才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历史的惯性及传统认识显然无时无刻不再考验着他们,例如,第23条规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24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第25条规定的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以及第12条规定的公司向其他公司主体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额50%等的规定,无一不显示出监管权的强势以及对公司主体经济自由权从“根”上的提防与警惕!

从这对年轻人确立恋爱关系伊始,那种监管与提防只有程度的不同而无性质的区别,虽说在2013年前,我国《公司法》历经三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可视为这对恋人感情与信任度的一次次提升,但远未到两情相悦、干柴烈火之时。这一美好时刻的到来是2013年年末,当年,《公司法》再次修订并于2014年正式实施。要了解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不得不回溯当时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要知道,在改革开放本就火热的中国大地,当时正在酝酿着“双创”的地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在2014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由时任国家总理的李克强提出其进一步指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2015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此后,整个中国大地彻底拥抱“双创”,掀起冲天热潮。作为商事活动最重要支柱的《公司法》显然要为“双创”松绑、开路,因此,在“双创”已在政策酝酿之时的2013年底,《公司法》迎来了其最重要的一次修订,那对年轻人终于彻底摆脱了相看两厌的窘境,迎来了《放牛娃的春天》-------他们终于知道彼此如何去爱了!对的,没有门槛,这是监管权对经济自由权的豪无遮拦的拥抱,实施了二十年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彻底改为认缴制,不设置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他们,两情相悦、水乳交融!

 

二、由倦怠到理智的回归

热恋,然后是蜜月,如胶似漆、放飞自我,对监管权勇于放低身段、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经济自由松绑所做的努力,满世界的热捧,世人对这对恋人终于步入婚姻殿堂满是祝福与期许,但世人可能忘记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小到一个家庭,大到权利配置,莫能外!

十年,在历史长河中仅“弹指一挥”,但这十年,对于所有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法律从业者而言,相信都会倍感痛苦-------这对恋人太“作”了!

如果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质上是合同法原理在公司法上的运用,其核心为“尊重私法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由投资人根据商业需求,自由决定设立企业所需资本数额、自行决定何时缴纳以及缴纳多少注册资本,那么,我们就应知道,合同天然具备相对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及前提的,相应地,在鼓励民事主体合同自治的同时也应引入合同无效、撤销等机制,但遗憾的是,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我们却迟迟未等来对滥用此机制的制约机制。不能说这是监管权对经济自由权的“错付终生”,但相信,监管权应该在婚前的确错判了恋人、低估了经济自由权的“促狭”与“狡诈”,比世界末日还要长的认缴出资期限来了,天文数字一样的认缴金额来了,1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对外投资10个亿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奇葩操作来了,与此对应的是正常经济活动、秩序的紊乱、诚信债权人的哀嚎、不诚信经济行为的放大,在此期间,伴随着“双创”泡沫的破灭,不计其数的创业者被裹挟着成为“负翁”、甚至“老赖”。

监管权终于坐不住了,但是,面对法律修订的程序繁琐、远水难解近渴之现状,以及对不作不死的经济自由权的耐心耗尽,监管权只能在法律修订前求助于司法权的介入,于是《九民纪要》粉墨登场,但却“犹抱琵琶”,体现在:

其一、《纪要》虽想直面“出资加速到期”的症结与问题,但难奈出身低微,只是个会议纪要而非司法解释,“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其只能作为说理依据,却无法作为裁判准绳;

其二、《纪要》虽提出了“出资加速到期”适用的两种特例,其中之一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但却在何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方面玩“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并不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作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充分条件,而是还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穷尽执行措施”。面对监管权的“作”,法律人虽敢怒敢言,但想想《纪要》本身都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援引效力,对《纪要》的司法适用的种种乱象“敢怒敢言”除了伤身又能奈其何?

更不要说,股东在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而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如何处理?股东加速到期后的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与其他债权人的平衡保护如何处理?承担加速到期义务的股东是否可被层层穿透?层层穿透的程序是否可单独诉讼解决还是可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解决?凡此种种,真不是一个《九民纪要》能解决的,而2013年《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且缺乏配套监管恰恰是造成执法、司法一系列混沌乱局之始作俑者。在此种乱局下,每个公司法从业者为保护无辜债权人,试图与“股东出资期待利益”相抗衡时都不得不面临穷经皓首的努力与法律规定之虽非空白但的确苍白的无奈,痛且并不快乐!

也许正应了《老子》一句古训------天欲其亡疯狂”,裸奔了十年的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终于走到了历史的终点------2023年公司法来了!

 

三、并非终点,恰是轮回升华起点

张信哲有首名曲《曾经爱过》,歌词很能引起失恋爱人的共鸣------轻拂着你的脸不愿意说再见在你的长发上沾着我无声的眼泪”,是的,监管权认识到,中国人,无论其是自然人个体,还是商事拟制人------法人,其在五千年文明重压下早已习惯了“监管”、“规矩”、“权衡”,中国人在规则中走得很稳,但面对自由往往不知所措,在现阶段,无上限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为舶来品显然水土不服,必须进行中国化改造,但此改造并非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而是公司这一商事主体基础架构的整合,这整合基于中国国情、基于十年之痒的切肤感受,来源于对市场准入门槛高低、监管宽严适度的把握。修订后的公司法使得监管权与经济自由权更加趋于平衡,更加有助于这对爱人结束十年之痒,迎接更加务实稳定与成熟的婚姻生活,其集中体现在:第一、仍是认缴制,而并未一下子退回到完全实缴制;第二、确定了最长认缴期限,即公司成立起五年;第三、确立了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即,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股东提前出资

笔者相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虽是解除十年之痒的灵药,但却绝非终点,而恰恰是“二权”合谐、共生的起点,他们应能学会如何的相互尊重、扶持、借力,才能真正发挥公司法的本土改造并为中国未来十年的商事活动提供助力。

笔者同时希望,随着新公司法的即将施行,相关的配套规定能在施行前予以及时颁行,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公司在适用新公司法方面的有效过渡与衔接,以及如何解决如前所述的、与现行公司法下出资加速到期所带来的完全相同的问题。

最后,通过这十年之痒,笔者认为我们应从此“切肤之痛”中总结经验,即法律就是法律,不能要求其也具备政策的灵活性,搞“立法”为“政策”服务的短期行为,相应地,无论立法、修法均是相当严肃与慎重的,特别是外来法律制度的承继与移植,一定要小步慢走,绝不能不顾国情、拿来主义,否则,步子太大了,就难免会扯了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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