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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浅述继子女继承权的取得及扶养关系的认定

2023-08-24

浅述继子女继承权的取得及扶养关系的认定

黄殿龙律师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继父母)的遗产,那么继子女是否在父或母再婚后即与其再婚的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并据此当然的享有继承权?其实不然,笔者现就前述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与被继承人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认定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时间节点为继承实际发生时,其一般的认定原则可归纳如下:

1.继父母承担了尚未成年的继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主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2.已成年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3.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存在持续、稳定的扶养期间;

4.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存在扶养的主观意愿;

 

参考案例:

1.【(202001民终17356民事判决书】----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不存在长期、稳定的扶养期间,不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养、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吴某在陈某与被继承人林某某登记结婚时尚未成年且仅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去广州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则留在信宜居住并由其爷爷奶奶照顾,故其与被继承人林某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及教育关系其次,吴某的户口未随着陈某的再婚而迁入被继承人林某某所在的户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与被继承人林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故陈某、吴某要求确认吴某为林某某法定继承人的请求,没有充足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202102民申236民事裁定书】----成年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不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是否具有扶养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二是是否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徐某不能单方享受权利而不尽继子的赡养义务,再审申请人对被继承人刘侠生前由其妹妹即被申请人刘琦照顾的事实不持异议,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刘侠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综上,本院结合双方拟制血亲关系存续状态、相互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及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等综合分析确定,再审申请人徐某与被继承人刘侠之间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其不具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综合上述,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并不当然形成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从是否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经济帮扶的事实及扶养的主观意愿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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