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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离婚诉讼中常见问题简析
2023-07-06离婚诉讼中常见问题简析
黄殿龙律师
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主要为两种,一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为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提出离婚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鉴于离婚诉讼一般系因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所导致,故双方在诉讼中通常会存在较多争议,笔者现就离婚诉讼中常见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1. 一般原则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情形
(1)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6)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1. 一般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特殊情形
(1)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b)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c)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抚养费的给付
1. 给付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无固定收入抚养费计算基数“同行业平均收入”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例如我国“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如下:
2. 给付方式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一般为按月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3. 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4. 特殊情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离婚诉讼中抚养费一般自判决离婚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实践中常见夫妻因感情不合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即长期分居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否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如一方事实上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其应当承担此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参考案例:(2020)沪0112民初3493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法院关于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认定如下:
“原、被告分居至今达三年之久,期间经济上很少往来,造成双方各自的工资收入实际归各自占有和支配的状态,也即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实际由原告单独负担,这显然不合乎法律和情理……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事由合理,主张的1,000元/月的标准也并无不妥,根据双方的分居时间,本院在本案中对自2018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已经产生的子女抚养费予以支持”。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一般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为各半所有。
2. 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