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显著标志。现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不仅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也是体现企业自身价值的重要标志,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为了提高自己所有商标的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然而随着企业所有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却有一些人企图通过新申请注册与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从而达到“搭便车”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如何适用商标异议程序保护商标专用权,笔者浅述如下。
一、 商标异议程序
虽然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制度,但鉴于商标注册量较大,在审查过程中会存在注册商标数据库信息更新延迟、审查人员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判断标准不统一等影响商标审查的因素,因此会发生与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审查而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情形。 为减少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失误,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即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新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损害其在先权利的情形,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如认为异议成立,则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程序的主要情形包括如下: 1.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代理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 5.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6.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7. 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二、 如何适用商标异议程序保护商标专用权
1. 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在我国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适用《商标法》受到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对已经实际使用或计划使用的但尚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及更大范围的保护,同时可以避免该商标被他人抢注。
商标局对新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会发布在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上的商标公告中,商标公告每月发布四次,分别为每月的6号、13号、20号、27号。 因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且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即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笔者建议商标注册人应至少每月对当月已发布的商标公告进行一次检索,如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与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应及时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避免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使得该商标初审公告期满后被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不仅赋予了在先权利人自我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并且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防止或减少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减少权利冲突的产生,也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真切希望所有生产者、经营者都能够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