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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动态 | 致格法评|有关著作权中摄影作品图片侵权的相关认定及裁判要旨浅谈
2021-04-22一、什么是摄影作品中的图片侵权?
图片侵权,是指在未经该图片的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图片用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的一种行为。实践中,摄影作品作为目前图片作品的重要来源,对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了解图片作品之前要区分开其与美术作品之间的差别。图片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种借助器械,在感光及线条的创作上的纪实、记事行为,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艺术作品。而美术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实施条例》中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其次,摄影是瞬间的艺术,尤其是许多优秀作品的捕捉是稍纵即逝或难得一见的精彩瞬间,具有不可再现性。而美术作品则多为创作者凭借天马行空的想象或对某一客观物体、景象以书写设计或绘画雕塑的手法呈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上述两种作品背后的创作者均为之付出了许多努力和成本,而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收藏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最后,结合大量的相关涉诉案例。在美术、图片作品涉诉案件中,原告一方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群体,第一类为有着鲜明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群体,例如:画家、摄影师、动漫公司等,他们依靠自身较强的专业性或对艺术理解上的造诣设计创造出作品,并享有对该涉案作品当然的著作权;第二类主要为购买了或是经第一类群体授权的专门维权公司,其享有著作权的基础并非独创作品,而是依据授权。而被告一方也可以归纳为两类群体,第一类为涉案作品的实际使用者,身份大多数为公司企业等经营者;第二类为线上网络传媒或线下门店、商场等场所。他们往往因为发布广告或传播销售扩大了侵权的范围而被诉诸于法院。
二.如何界定图片是否被侵权?
图片侵权的形式大多体现为简单对的“拿来主义”,即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直接应用于自己的产品或印制成宣传图册等发售。界定图片是否被侵权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法院当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结合法律规定所界定的侵权事实满足以下行为即可认定为图片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布使用其作品或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的方法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剽窃他人作品,为谋私利署名的行为;
3.与他人合作作品,私自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出租或出售的行为;
三、图片侵权行为赔偿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1、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版权行政机关或版权的代理机构及其他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调解。
2、行政投诉。侵权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告利益时,侵权者除要承担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外,还可以由版权管理行政部门就其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民事诉讼。作者或权利人的版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仲裁。适用仲裁的前提是,在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书面协议中有约定此条协议,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向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图片侵权行为赔偿时法院的裁判要旨
赔偿额确定的三大原则
1.填平原则——“就实际损失赔偿”
“填平原则”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出发点,侵权人对权利人造成多大的损失就赔偿多少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权利人合理的预期收益为赔偿的计算基础。根据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确定2-5倍的总额赔偿。
根据《答复》的精神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①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②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③ 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2.获利原则——“就侵权人实际获利多少进行赔偿”
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实践中在实际计算侵权人给权利人带来多少损失时,很难精确地给出具体的数值。以侵权人实际获利多少而来计算权利人损失多少,进而以此为基础进行赔偿,相对更能直观地凸显权利人的损失,也能照顾到涉诉双方的利益均衡。
3.法定内的自由裁量原则
此原则是在上述两个原则均无法确定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实际违法所得的前提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品类型、合理的使用费用、侵权性质及侵权结果等综合酌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综上,追溯本源,图片侵权案件的产生根源还是应该归结于侵权方“免费午餐”的心理作祟,不排除有些侵权人是在找不到权利人或版权方的情况下抱着侥幸的心理使用的。在当今激烈的国内外环境下及国内知识产权的申报数量连年攀升的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是单纯的权利标识,而正演化为全球范围内的商业竞争工具。企业内部或个人在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要潜心开发出属于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大势下,走的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