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首页 / 文章与案例 / 详情

致格法评 | 浅述执行程序中止、终结、终本的区别

2024-09-12

浅述执行程序中止、终结、终本的区别

黄殿龙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1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因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变化、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程序出现中止、终结、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不同状态,而对前述执行程序不同状态产生的原因及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并不十分了解,笔者现就此浅述如下:

 

一、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定情形而导致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的常见情形如下: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7. 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

8.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

 

二、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定情形而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或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因此需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常见情形如下:

1.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4.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6.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7.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8.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 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三、终本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而裁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常见情形如下:

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四、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本执行的区别

1. 法律后果不同

1) 中止执行仅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而并非结束执行案件,但在中止执行期间,法院应停止执行,不得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2) 终结执行是执行案件的终结,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即完全宣告结束,且非特定情形不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即消灭,无权在要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3) 终本执行是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而并非执行案件的终结,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2. 恢复执行条件不同

1) 中止执行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即可恢复执行,但需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2) 终结执行后,仅如下情形可以恢复执行:

a)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 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3) 终本执行后,可以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19层

电话:021-50389058

邮箱:shanghai@zinger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