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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法院裁判中贷款利率计付新标准

2020-01-1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纪要》在借款合同部分明确: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LPR(“Loan Prime Rate”首字母缩写)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不应仅限于《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案件,还应包括原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其他案件,例如其他包含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原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今后也应适用LPR。

      2019年1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纪要》规定,向上海市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并给出了可参照的表述结果,即“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另外,因LPR系每月公布一次,且有1年期、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为明确计算方式,《通知》指出,“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 LPR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及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进行查询。

下表为2019年8月20日至今LPR的公布情况:

公布日期       1年期LPR    5年期以上LPR

2019.08.20      4.25%          4.85%

2019.09.20      4.20%          4.85%

2019.10.21      4.20%          4.85%

2019.11.20      4.15%          4.80%

2019.12.20      4.15%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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