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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被告为被监禁的人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024-08-01

被告为被监禁的人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黄殿龙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1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侵权之诉中的被告为被监禁的人,还能否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近日收到客户的前述咨询问题,现就此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侵权之诉中的被告为被监禁的人,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之诉管辖法院的规定属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则应属于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则,当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产生冲突时,应适用特殊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在侵权之诉或其他诉讼案件中,如无其他特别规定,在被告为被监禁的人的情形下,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2023)甘民辖3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实行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民事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一般地域管辖也存在被告就原告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反而会影响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对原告或者法院造成极大的不便,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本案原告王某起诉时,被告后某被监禁于宜兴市丁山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根据原告王某住所地确定管辖。

 

虽然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适用前述法律规定时,还需注意如下问题:

1. 何为“被监禁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中关于“监禁”的认定为“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参照最高院上述认定可知,“被监禁的人”应仅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人员,因此,对于被采取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的人员并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参考案例:(2023)黑02民辖终24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陈某某未被羁押、监禁,陈某甲虽被逮捕羁押,但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未经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13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辖终662号案例均认定“被监禁的人仅指经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人员”,本案不能认定陈某甲属于被监禁人,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定该院具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 原告亦为被监禁的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原告亦为被监禁的人,则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按如下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1)一般情形下,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在此特别提醒,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形确定管辖法院,并非仅需满足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这一条件,同时仍需满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这一前提要求。

参考案例:(2024)鲁17民辖终24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应是原、被告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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