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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从达人视角看与MCN公司签约之法律风险

2023-09-14

从达人视角看与MCN公司签约之法律风险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素人试图跻身到“网红”的行列当中,通过分享短视频、进行直播获取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关注转化为“流量”,给网红带来商业价值。如何获得关注、提升流量成为了新的课题,MCN公司应运而生。MCN(即Multi-Channel Network)源自国外,是指多频道网络,其本质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目的是将PGC(专业内容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的不断加持下,保障内容质量,并使其不间断输出,从而做到由内容生产到实现商业价值的稳定变现。近几年在国内迅速发展起来,MCN公司拥有运营经验和丰富的商务资源,为达人(KOL,也称红人)提供策划、包装、匹配商务资源的服务。

然而,达人一般是自然人,相较于MCN公司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意识,在签约时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本文就达人与MCN公司签约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浅述:

 

一、 达人与MCN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及风险

MCN公司和达人之间现有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两种:

(一) 合作关系

实践中,这种合作关系适用于自主性较高、拥有一定资源的达人,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合作的自由度、灵活度高,因此,这种关系存在较为普遍。一般而言MCN公司作为甲方,负责协助内容出品创作、运营支持,提供商务广告接洽、传播服务,达人作为乙方负责内容创作、制作视频、进行直播等。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在约定的合作范围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标是吸引流量、共同创造商业价值。一般这类的合同会明确约定双方就收益部分按比例分成。

当然,因为合作关系比较松散,在合作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资源倾斜不足,MCN公司不能给达人提供足够的商务支持等情况。因此,在协商制定合同条款时,可以适当的增加关于“保底”条款的内容,也即若MCN公司未能给达人在合同期内带来一定金额的商务资源收入,MCN公司应当保证在合同期结束后支付给达人相应金额的补偿。一方面可以督促MCN公司对每一位签约的达人负责,维护双方合作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可以对达人收入提供保障。

 

(二) 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一般适用于孵化型的达人,也即自身资源较少、影响力较小的达人,主要通过MCN公司的培养,依靠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这种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人身从属性,体现在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否有员工规章制度予以遵循、公司是否对创作内容进行干预和限制;第二,是否有经济从属性;第三,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愿。

例如在(2021)浙0109民初154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来看,骅盛文化公司虽然提供设备和工作环境,工资亦按月发放,但郭兰、骅盛文化公司之间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较弱。郭兰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全由自己决定,得到的报酬也主要根据主播的时长和收益计算,且案涉协议载明双方的目的为“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双方最初亦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郭兰主张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当然,一般MCN公司都会尽量避免与达人建立劳动关系,对于MCN公司来说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和成本。因此在这种关系下,达人面临的风险即为确认劳动关系实际存在以及与劳动争议相关的问题。

 

二、 合同签约风险以及相关建议

(一) 格式条款反复应用

很多MCN公司为了赶上时代的洪流,往往采用迅速扩张的方式来招募、孵化达人。因此,为了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MCN公司与达人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使用同一版本,这就可能导致达人的实际情况与格式条款并不适配。而达人因法律经验不足很容易迫于MCN公司的压力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即签署了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实践中对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理应具备一定行业认知水平的达人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上述条款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因此笔者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审阅合同中列明的条款,明确自身需求与目的是否匹配合同条款内容,并且应为保障自身利益,勇于与MCN公司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

 

(二) 合作范围、内容约定不明

明确合作范围与合作内容是合同签署过程中最基础且较为重要的一环,不仅体现了合作双方的合作目的和意图,更明确地阐释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及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合作的平台、产出内容的时限和要求、投入的资源、反馈的形式等等。

若合作范围及内容约定不明,在产生争议时,达人很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境地。例如(2021)粤0111民初3251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首先,因原告不清楚《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电商变现运营”、“提供网红IP打造孵化服务”、“创作服务、商务支持、资源扶持、全网宣发”具体指什么,现亦无相反证据推翻两被告对上述服务内容的具体陈述说明,故本院对两被告关于上述服务内容的具体陈述,予以采纳。由于协议中未做出明确的表述,导致原告(达人)在产生争议时对MCN公司是否已履行相关义务难以进行举证说明。

因此笔者建议,在磋商合同条款之时,双方应尽可能就合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可量化的描述,如涉及对相关条款的理解有出入,应于相关人员沟通清楚并留下书面痕迹。如遇合作过程中对合作内容有所变动,需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作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 税务风险

达人无论是通过分成的方式获得收入还是以工资形式获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MCN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分成或工资支付给达人。但实践中,MCN公司可能因税务成本过高而疏于执行,如此,纳税人(达人)和扣缴义务人恐将面临严峻的惩罚。著名的头部达人薇娅,在2019-2020年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相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笔者建议达人需要详细了解收到的分成或工资的金额构成,是否已由MCN公司进行代扣代缴,若支付给达人的分成或工资系含税金额,达人应当自行负责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

 

(四) “排他性”条款的适用

达人在与MCN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违约的情形“花样繁多”,笔者无法一一列举,在此仅就“排他性”条款略作提示。关于排他性条款,合同中一般会存在如下类似的表述:“自签约之日起,在与甲方(MCN公司)合作期限内,乙方(达人)不得与其他企业在某平台进行合作,不得在某平台运营或者参与拍摄与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活动;甲方(MCN公司)作为乙方(达人)在互联网某平台进行商务广告活动的独家合作方,甲方负责乙方在互联网某平台上商务广告活动的恰谈和对接”这样的条款设置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某种程度上避免商务资源的分散,有助于提高MCN公司和达人的商业收入。由此,达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势必要注意是否存在“开小号”、“接私单”等违反排他性条款的行为,若有可能将面临赔付违约金的不利后果。

MCN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高额的违约金,主要是为了防止达人爆红后“自立门户”或者“另攀高枝”。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高额违约金的态度总体是不支持的,一般会视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例如,在(2020)粤0106民初132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违约金“一千万元”亦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获得的直接现实收入为11440元;2.原告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投入及因被告已获得的分成收益;3.被告从与原告的合作中取得的收入不仅包括现实收入,还会因人气的积累而产生其他商业收益,如小红书、微博等平台上粉丝的积累亦可体现其商业价值;4.小红书、微博上的视频、照片拍摄主要由被告自行完成,原告为被告在小红书、微博发布的内容及推广提供支持和建议,包括文案、选题等自媒体推广较为重要的方面,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所做的工作对被告吸引粉丝、提升知名度贡献较大,但并非关键性作用;5.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告抖音平台的运营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但客观上被告在小红书、微博上的粉丝数、知名度等可以辐射至抖音平台,对被告在抖音平台的粉丝数有所裨益;6.网红的商业价值因风格、类型、自身带货能力存在很大差异,星图平台、搜秀数据、广而易平台的数据不足以确定被告的商业价值,对此仅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参考;7.涉案合同已履行期间及尚未履行的期限;8.被告的发展前景及其可能给原告带来的利益;酌情确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

 

三、 结语

“红人经济”作为近些年快速发展的经济形态之一,其已具有了相当程度的市场规模及影响力,但机遇并存风险,合同条款的订立是MCN公司与达人的一次博弈,作为入行未深的达人切不可盲目跟从,不轻信MCN公司的“画饼”承诺,应时刻保持清醒、谨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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