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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格法评 | 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26-07-23

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黄殿龙律师

 

为了避免公司受到不法侵害时因公司怠于维权而导致遭受损失的情形发生,我国《公司法》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笔者现就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浅述如下:

 

一、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提请监事会还是董事会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形下,股东是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还是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及纠正等,即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监督、管理;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即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外部事务的经营、管理。笔者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应是因公司外部经营、管理行为而导致的,因此,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据此亦可知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股东应当向董事会书面提出请求。

 

二、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适用于合同之债?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如公司与他人间存在合同之债,公司又怠于追讨,股东能否直接依据公司与他人间签署的合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并未明确规定仅限于侵权行为,而股东代表诉讼虽然系由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实质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亦是要求债务人向公司清偿而非向股东清偿,即股东仅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的利益实际归属于公司,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可适用于合同之债。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08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本就是在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一种制度设计,其诉讼利益及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他人。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范围问题,从条文文义看,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合同之诉,不能当然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仅限于侵权之诉。

 

三、股东担任公司监事或董事时,能否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般情形下,股东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包括如下:

1. 向监事会或董事会发出书面请求,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如股东自身即为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其能否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笔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已穷尽,因此,如股东本身即是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应首先选择以监事或董事的身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其想要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仍需履行上述前置程序。

参考案例1:(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76-001

裁判要旨:1.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2.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2:(2020)苏08民终1884号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属于派生诉讼,法律对其设置了严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意义在于,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督促公司自行解决问题,避免例外程序随意启动……申请提起诉讼的股东如果同时具备监事身份,仍不能豁免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应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合公司有两个股东,何玉书是具备监事身份的股东,其监督机关是监事,何玉书有条件且应当履行监事职责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应豁免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股东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上述,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实际归属于公司,即股东并非判决主文中的实际权利人,在此情形下,股东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向公司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弥补公司损失,如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公司亦怠于行使权利,在此情形下,不允许股东继续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会导致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直接落空,更会进一步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应当有权利就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复26号执行裁定书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同样,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因此,陈某香在某养殖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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